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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及原始凭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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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 上传于:2024-06-24
发票及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在经济业务活动或者其他经营业务活动过程中,记载业务往来内容、凭以收付款项或者证明资金转移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部门、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一、索取发票要求 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原始凭证,应取得有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及有套印“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除某些特殊的外来原始凭证比如火车票等之外,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及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自制原始凭证(包括出差补助、工资发放表等)必须有经办人员、经办部门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有效专用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 以下几种特殊的票据类型,允许列支: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应套印财政厅统一票据监制章; 2、金融行业、正规邮政部门的收据; 3、铁路行业铁路运费发票,铁路行包费 二、对外开出的发票及原始凭证 公司领购的发票及在异地开具的对外提供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统一负责管理。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所有对外开出的发票必须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其他原始凭证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 三、发票及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公司各级业务部门是外部发票的取得部门和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取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及时向对方单位索取真实合规发票,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二)业务经办人是外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经办人需在单张金额大于100元的发票或原始凭证背面签字确认。单张金额小于或等于100元的,经办人可在粘贴好的原始凭证上压线签字确认。 经办人取得各类发票时,应结合真实经济活动情况,对开票单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金额、签章等情况做合规性审核,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相一致。所有发票均需借助税务机关网站、税务服务热线12366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 对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具备上网查验真伪条件的发票,经办人应将发票查验结果打印作为附件一并交与财务部门作为入账依据。 (三)财务部及财务人员负责对各级业务部门取得的外部发票进行专业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发票的合法性、及时性、相关要素的齐全性、审签手续的完整性,支付内容的合理性等。对业务部门提供的发票有疑问的,可通过税局网站及税务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二次查验。对不合规票据要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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