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及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在经济业务活动或者其他经营业务活动过程中,记载业务往来内容、凭以收付款项或者证明资金转移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部门、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一、索取发票要求
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原始凭证,应取得有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及有套印“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除某些特殊的外来原始凭证比如火车票等之外,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及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自制原始凭证(包括出差补助、工资发放表等)必须有经办人员、经办部门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有效专用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
以下几种特殊的票据类型,允许列支: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应套印财政厅统一票据监制章;
2、金融行业、正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