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记录管理制度
原始凭证记录是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基础环节,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完成,以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的原始依据,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是唯一合法证明。为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原始凭证记录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记录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和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2、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计量单位、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
3、填制凭证记录的单位和接受凭证记录单位的有关人员签章;
4、发票上应印有税务监制章,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据。
二、会计原始凭证记录填制的基本要求:
1、真实可靠。原始记录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并如实填列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涂改和挖补;
2、内容真实完整。即应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实际发生日期填写;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许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3、填制及时。每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都要立即填制,做到不积压、不误时、不事后补制;
4、书写清楚。字体要端正,特别是原始凭证记录上的数字书写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不草、不乱、不得涂改、挖补;复写的原始记录要不出格、不串行、不模糊;
5、顺序使用,按规定使用。即收付款项或实物的原始凭证记录要按次序使用,填制凭证时必须严格按顺序,跳号的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起保存;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作报销凭证;
三、会计原始凭证填制的附加要求:
1、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记录,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记录,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自制原始凭证记录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记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原始凭证记录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管理人签名,证实核对后,由财务主管会计按审批制度进行审核,方可报账;
3、凡填有大写与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记录,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购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