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保证票据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法律、法规、XX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支票的管理、发票的管理、其他票据管理。
本办法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支票的管理
公司支票由出纳保管。
借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经主管该业务的财务人员签字后才可到出纳处领取支票,按审批权限(详细见《资金审批权限表》)经审批人签字,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签字备查。
借用支票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并由负责人签字。
支票付款后经手人将签字后的发票、现金支出凭证由会计核对,并依据金额大小交规划财务部主任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根据支票存根统一编制凭证号,将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催办,月底从领用人的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不足以抵扣的,要逐月延扣,一直待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原则上,规划财务部不为借用支票人员开具空白支票。在特殊情况下需开具空白支票时,规划财务部人员应了解支票支付的预计最大支付额度,并在空白支票上按照预计的最大支付额度以“¥”符号在支付金额栏内对应的单位进行标注。支票借用人员在取走空白支票后,必须在24小时内以发票或收据等书面凭证向规划财务部反馈支票金额已支付的信息。
原则上,支票借用人上一次借用的支配未报销时,财务人员不得给该支票借用人开具新的支票。
第三章 发票的管理
规划财务部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等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规划财务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
规划财务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
规划财务部应当定期对其购买和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对其他部门领用的发票应当严格控制,用完后及时收回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公司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公司财务报销凭证。规划财务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规划财务部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购买增殖税等发票时,规划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如需使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