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关于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发票、收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公司正常的经济收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所有发票及收据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发票、收据的购领、注销及保管。
(1)票据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公司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购领及印制手续。
(2)票据管理人员应严格建立发票、收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本,做好购领及印制发票、收据的购进、领用及库存登记工作,并定期清点及核销各类票据,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发票、收据的使用情况。
(3)票据管理人员、填票员(收款员)在领用发票、收据拆封前,应先清点发票、收据的套数及起止号码,如发现有套数不符或号码重复错乱现象,应整本退回,否则责任自负。
(4)填票员(收款员)在填领发票、收据时,应将已用完的发票、收据交票据管理人员核销;若发现未经财务人员核销一律不予换领,并查明原因,追究其责任。
(5)公司如发生歇业、停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地址时,应将未使用的发票、收据交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并办理有关手续。
(6)开具完的发票、收据存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及公司规定期限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收据的存根联和发票、收据登记本,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及公司审核查验后销毁。
第四条发票、收据的使用。
(1)发票、收据只准本公司使用,严禁互相借用、转让、转售和为他人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严禁携带空白发票及收据;特殊情况需到外地使用时,须经公司总经理、财务稽核部门经理批准。
(2)填开发票、收据,应按发票、收据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严禁填开无收款的发票、收据。填开时必须采用双面复写纸复写,不得用墨水笔填写;如有写错,应整套保存,以备查验。
(3)填开的内容必须和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必须写明顾客名称及地址、开票日期。发票填开完毕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填票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无效。
(4)票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或收据,并在误填票据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票据开出后,对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填写“误填作废”。
(5)发票、收据开出的票面金额与每月上交款金额要相符,并按规定填写“发票(收据)使用明细表”,上交款时将领用的发票、收款收据一同送财务稽核部门审核。开出的发票、收据要与发票(收据)使用明细表及上交财务稽核部门的各项收入款一致。
(6)地税“其他收入专用发票”只能开其他收入,国税“水电销售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水电及排水费。
(7)收据开具范围:押金、维修基金、煤气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