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收益关于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论文关键词家务劳动成本收益婚姻家庭立法论文摘要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收益的原则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4535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四放宽夫妻家务劳动成本分担收益分享的条件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如果婚姻期间一方在家庭中所作贡献较大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度而该制度的设计要求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在我国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女性承担这些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中绝大部分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且大量的双职工家庭中仍然由妻子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一旦夫妻离婚根据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这些女性的家务劳动投资成本未得到分担也未能分享家务劳动创造的收益因此应扩大我国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如果一方明显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同样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只是在夫妻离婚时适用如果夫妻不离婚则不能请求经济补偿此种规定对获得家务劳动报酬的限制太严格会严重削弱家务劳动方从事家务劳动投资的积极性尤其是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也应当有权请求获得生活学习等必要的费用支出分享家庭分工的收益通过赋予夫妻在婚姻期间的费用请求权可以激励家务劳动者的投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