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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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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书生午夜恶女 上传于:2024-08-16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论文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调整对象方面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二调整手段方面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三主体方面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四本质属性方面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误区及其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三结束语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参考文献余凌云行政契约论行政法论丛罗豪才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华林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张加文经济法定位刍议行政论坛顾功耘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中国经济法精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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