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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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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秋水 上传于:2024-08-14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的规定作出拘留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天的拘留赔偿任某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已经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一关于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问题的分析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苹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的妨碍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从案情得知对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的规定作出拘留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说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经区公安局的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的协议区公安局可以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的去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的救济问题本案中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的规定作出拘留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元汪某对这个处罚不服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即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说有两种救济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当事人汪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这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复议申请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则他的近亲素可以取得申请资格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区公安局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如果没有例外情况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汪某与该行政处罚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列汪某为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汪某应该在知道具体处罚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复议期间区公安局应当在受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汪某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若不数以前两种情形的自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收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办事机构应该书面通知汪某补正汪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汪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汪某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的复议申请仍自办事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即市公安局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书面像是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书面审理以外的方式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甚至可以实地的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听取汪某区公安局以及任某的意见甚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在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汪某说明理由并且经市公安局内负责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的同意汪某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情况复杂不能在内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公安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汪某和区公安局可以延长至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结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天的拘留赔偿任某元的医药费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公安局仍然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汪某也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该案行政诉讼的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区公安局对汪某的行政拘留决定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不仅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该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若汪某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则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汪某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侵害因此在该案中原告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该案中行政诉讼被告是区公安局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该案中汪某应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汪某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处理的期限为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其中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意义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魏依据地方性法规使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在该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请撤诉或者区公安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汪某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裁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槛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区公安局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有例外除外三关于汪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的诉讼救济在该案中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天的拘留赔偿任某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此时是经复议的案件而不是直接起诉的案件因此在很多方面与直接起诉不同在管辖法院方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香味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影响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都可以认定为复议改变原行为在该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认定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在起诉的时间条件方面若直接起诉则起诉期限为个月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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