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了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
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应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或提供不实村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
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村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过成不可地的损坏。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
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末属、
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警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于找鉴
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
1 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 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3. 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和 需要进行尸体韦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
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必定意见有和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
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