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本知识解疑
注:“医疗保险政策”随地区和时间的不同在变化,如以下内容与现有政策有异,以现有政策规定为准。
医疗保险的组成:医疗保险由两部分组织,第一部分“社
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费个人负担部分,“社会统筹金”用于支付住院费和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
二、“个人账户”:
1、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构成,单位缴纳的按年龄段分:
(1)30周岁(含)以下划入1.2%(加上个人缴纳的2%,共3.2%);
(2)31-45岁,划入1.4%(加上个人缴纳的2%,共计3.4%);
(3)46岁以上的划入1.6%(加上个人缴纳的2%,共计3.6%)。
2、“个人账户”的支付方法:
“个人账户”使用IC卡,通过网络系统管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之一。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跨统筹转移和继承,但不得提现或挪作他用。
3、“个人账户”转移:
(1)调离或异地安置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和IC卡注销,“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医务人员机构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调入的: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转入其个人账户。
4、如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1)个人账户和IC卡注销,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2)合法继承人未参保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3)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三、“统筹基金”的使用:
1、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在职职工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在职职工或未定级别的400元。
2、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900元,以上部分统筹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所花住院费,分段计算:
住院医疗费(元)
统筹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R≤5000
85
88
15
12
5000<R≤10000
87
90
13
10
10000<R≤20000
89
92
11
8
20000<R≤29000
91
94
9
6
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随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大病统筹”使用:
凡参加医保的人员必须参加大病统筹。按每人每年120元,由单位和员工各负担一半,用于支付统筹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大病(其中大病统筹基金85%,个人负担15%);
五、相关问题解答:
1、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准假探亲等患病在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怎样看病?其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一般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自付。属于急诊住院的,应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一周内通知用人单位,并报统筹地区医保中心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年度内结算,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急诊证明、病历和有效医院票据等回用人单位按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个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