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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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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合群 上传于:2024-04-25
“医疗保险”基本知识解疑 注,“医疗保险政策”随地区和时间的不同在变化,如以下内容与现有政策有异,以现 有政策规定为准.- 一、 医疗保险的组成: 医疗保险由两部分组织,第一部分“社 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中: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 和住院费个人负担部分, “社会统筹金”用于支付住院费和需长期门 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 二、“个人账户”: 1、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构成,单位 缴纳的按年龄段分: (1)30周岁(含)以下划入 1. 2%( 加上个人缴纳的 2%,共 3. 2% 和 (2) 31-45 岁,划入1. 4% (加上个人缴纳的 2%,共计 3. 4% (3) 46 岁以上的划入 1. 的(加上个人缴纳的 2%,共计 3. 6%)。 2、“个人账户”的支付方法: “个人账户”使用 IC 卡,通过网络系统管理,是参保人员就医、 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之一。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跨统筹转移和继承,但 不得提现或挪作他用。 3、“个人账户”转移: (1 ) 调离或异地安置的: 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和IC 卡 注销,“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医务人员 机构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 调入的: 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转入其个人账户。 4、如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1)个人账户和 IC 卡注销,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 人账户; (2 ) 合法继承人未参保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 继承人; (3) 没有合法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三、“统筹基金”的使用: 1、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 600 元,在职职工二级医 疗机构 500 元,在职职工或未定级别的 400 元。 2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 2900 元,以上部分统筹金不予支 付. 3、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所花住院费,分段计算: _ _ 统筹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医疗费 (元) [as | sa | [acaam | om oa | Damsac om 2 | [aocacam | wm | 2 | | | 注: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随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作相应调 整。 四“大病统筹”使用: 凡参加医保的人员必须参加大病统筹. 按每人每年 120 元,由单 位和员工各负担一半,用于支付统筹支付限额以上,15 万元以下的 大病 (其中大病统筹基金 85%,个人负担 15% 五、相关问题解答: 1、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准假探亲等患病在外地就医的参保人 员怎样看病?其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 一般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自付。 属于急诊住院的, 应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一周内通知用人单 位,并报统筹地区医保中心备案。 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统筹地 区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雪付,年度内结算,赁本人的医 疗保险证、身份证、和急诊证明、病历和有效医院票据等回用人单位按 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个人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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