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建设水平充分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不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第四条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凡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以及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监理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具体实施按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武汉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旋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九条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或者兼营市政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条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建设监理资质决不是书取得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者临时资质证书含外地来汉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应持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外来汉监理企业应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监理企业不得参加市政工程建设监理的投标第十一条市政监理企业资质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投标监理企业向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前应先将年检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然后再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资质证书谋取利益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必须是依照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四条注册监理不工程师必须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在多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三章监理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自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应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六条监理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监理酬金支持时间和支付方式4违约责任5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为确保监理活动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保障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招投标单位均不得恶意压低监理费用第十八条凡委托监理的市政工程项目监理费用按国家现行标准列入工程概算并相应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第十九条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第四章监理程序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按监理规范的要求任命总监理规范的要求任命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专业齐全的监理工程师并将项目监理部人员的资信材料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监理部组建后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应签署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和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明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和职责并将授权书报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二条自监理合同签订14天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监理规划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文件7天内完成审查认可工作项目监理部应认真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当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对所监理的工程负管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第五章现场监理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理部组建合应及早进驻施工现场办公建设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为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提供必要的方便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交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首次监理例会依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向被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交底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第二十六条市政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发布有关指令签订支付凭证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办法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主要原材料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和送检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市建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备现场见证取样员做好见证取样检测及送检工作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监理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建设部建质2003167号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第三十一条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进入工程项目经理部核查持证上岗关键部位和工序旁站监理情况旁站监理记录核查监理企业依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对监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监理企业未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责任未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执罚申请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处罚金300010000元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3转让监理业务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的利益5因工作失误造成大事故6伪造文书和公章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处5003000元罚金1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