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