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
2009-11-25 作者:邹苑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局 HYPERLINK "javascript:window.external.AddFavorite('http://www.firstacc.cn/2009/1125/2179.html','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 [收藏] HYPERLINK "javascript:window.print();" [打印] HYPERLINK "javascript:$('" \l "errors').submit();" [纠错]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风险
近年来,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为完善反避税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反避税文件,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4、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二)存在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企业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3、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的,按日加收利息。所称利息是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二、优惠政策风险
(一)项目性减免优惠
政策规定:根据《 HYPERLINK "http://www.firstacc.cn/tax/sskj/qysds/" \t "_blank"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都属于项目性减免优惠,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风险: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 HYPERLINK "http://www.firstacc.cn/tax/sskj/qysds/" \t "_blank" 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一:高新技术企业是有有效期的,不是终身制。只有在有效期内,企业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
风险二:企业即使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还要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要求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开具发票、账务处理的时候,必须与企业有关证书、认定资料等信息中的高新产品名称相符才作为高新产品计算。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风险:
一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三是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四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小型微利企业备案优惠
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规定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并不是所有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账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能办理小型微利备案;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五)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
一是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标准都必须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保持一致,否则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比如主要材料方面,购入材料的发票中的名称必须与〈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栏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又如技术标准,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生产轻质砖,《目录》中,“砖”的技术标准是“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原料包括“粉煤灰、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中注明的综合利用资源是“粉煤灰”,但该企业产品轻质砖中“粉煤灰“的含量只有35%,河沙的含量35%,因此不能享受该优惠。只有在证书在增加相应的资源(比如淤沙),而且购入材料时也开具同名的货物名称,才能享受该优惠。
二是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六)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风险:
一是企业购置的上述设备,必须是购置并实际使用,如没有实际使用,或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转让、出租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已享受的,要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二是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才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三是享受该项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目录》列明的指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