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12 号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
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
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为其投资者和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和法定
人身安全保险费的扣除规定。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
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它是在基本社会
保险的基础上, 有经济能力和保险意愿的社会主体, 为了进一步保障
自身的权益, 自主决定所投保的险种, 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虽然,
国家也提倡和鼓励社会主体投保商业保险, 但是基于国家税收利益上
的考虑,以及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等角度出发,若允许企业为其投资者
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商业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将造
成不同重利水平等状况下的企业扣除范围不一,税负不均, 不宜从税
收政策上促进这种现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