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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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囍你厌你 上传于:2024-05-09
医疗保险保障论文 觉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 局,疙须始终作为全赏工作的重中之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开展农民工 参加医保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指出,争取 2006 年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 2 000 万 人,并争取 2008 年底实现全面儿盖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通知》对 农民工医疗保险作了整体的规划, 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性, 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均未 细化,欧其是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根本就没有涉及。存在如下问题: 、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能理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 该间题涉及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对此,各 地的政策也不尽相同。如,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政策实施后,要求此前参加城 镇昭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必须一律参加综合保险,而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天津、济南、合肥等地则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按 申原有的方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 险。而重庆、成都、广州等更多的地方则是将选择权交给企业。如《重庆市农民工大病|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 17 条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也可改按本 办法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而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大病 医疗保险的缴费水平不同,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单位乘机将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其结果不仅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瑚失了个人帐户,而且以前的缴费年限也不再计算,这虽然有可能在 定程度上减轻农民工本人的经济负担,但事实上却降低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为 维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维护医疗保险关系的稳定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出台相关的 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未经职工同意不得将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 转为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 流动就业的农民工能吾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这涉及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各地出台的农 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做法却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对外出务工的 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不设任何限制,只要他们愿意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一律予以接收。这是因为,一方面,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险可以 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现有条件下,了解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参加农 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十分困难,很不现实。而有些地方则不允许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同 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防止参保人的道向选择,避锡 因为参保人两地参保而出现合计报销的医疗费用超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从理 论上分析,现阶段各地所实施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缴费水平 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筹资能力的限制也决定了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 障水平也不商。所以,即便允许农民工两地参保,也很难册现两地报销的费用总额高于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情形。此外,农民工大多属于青壮年群体,相对于老人和儿童而 言,发生疾病的概率较低,如果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排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 之外,必然会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的风险。当前的主要间题应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是如 何防止农民工的过度医疗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各地应允许农民工同时参加农民工大 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样,既可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又可在 定程度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稳运行。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家对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保险财政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应逐 步限制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两地辐时参保,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参加一地 的医疗保险,即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反之, 参加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就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缺乏划分稳定就业和流动就业农民工的标准 当前,农民工的构成较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 苍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第二类是农闲时外出务工,农信时回乡耕种的季节 性农民工,第三类是在不同的岗位和职业之间、不同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问不停转换 的流动性农民工。从理论上讲,第一类农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户籍以外,与城镇居民不存 在本质区别,应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三类农民工则应通过参加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所谓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应 针对第二类农民工实施。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615 号)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对农民工进行科学分类的法定标准,特别是由于缺乏稳定就业的 农民工与流动性农民工之间的统一的划分标准,致使各地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 对象问题上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呈现出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完全将农民工排扩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之外,而不管农民工是否与用 人单位存在稳定的就业关系。 该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 2002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 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一律参加 包括工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在内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而不能人参加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将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决定其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还是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北京、重庆、深圳、珠海等地均采取此种模 式。在这些地方,婚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建立起了农民工的大病医 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参加何种医疗保险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选择 人王)明确规定“稳定就业”的地方标准,但差异较大。如,《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 办法》 第 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 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凡是由一年以下期限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就业劳动关系 的,应当随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 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从天津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划分农民工稳定就业与流动就业 的标准以一年的劳动期限为准,具体而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 属于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就应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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