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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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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花厌 上传于:2024-04-09
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指南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参保手续 险种 范围对象 参保申请部门 提供材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男60、女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城镇居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本市城镇户籍残疾人员; 3、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 4、在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以上,男60、女55周岁以内)未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 本人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到居、村委会领取或地税网站下载) 4、办卡照片(已办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 险种 人员类别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 财政或残障基金补助比例 备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男60、女5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7% 1.8% 户籍迁入本市未满5年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承担。 在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以上,男60、女55周岁以内)未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 1.9% 0.6%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本市城镇户籍残疾人员; 免 2.5% 户籍迁入本市未满5年的,财政按缴费基数1.8%补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 免 2.5%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额 财政或残障基金补助 农村居民 50元 190元 残疾、低保农村居民 免 240元 注:☆户籍迁入本市的城镇居民,从迁入之日至本人申请参保时自然年度的6月30日止,未满5 年的,财政补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5年后财政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助;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三、城乡居民参保后的缴费流程及缴费程序 步骤 一 二 三 四 五 主要 程序 城乡居民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所在居(村)委会申请参保 在居(村)委会 参保登记后从居(村)会或厦门地税网站上获取一卡通委托号 获取一卡通号的5个工作日后,任意选择一家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务必在5月31日之前办妥 地税部门将于5月6日—6月20日间随机扣费,参保人应保证此期间有足额款项以便扣费,未存足医保费的,视为该年度自动弃保 下一年度继续参保的,应在每年5月6日—6月20日期间保证足额款项以便扣费,未存足医保费的,视为该年度自动弃保 注:☆部分居(村)委会无法采用上述一卡通方式扣费而由居(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的,居(村)委会应于每年3月至5月向参保人代收医疗保险费,并于每年5月至6月20日向地税部门办理代收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年度变更:要停保或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每年3月10日至4月25日向居(村)委会办理变更手续;以前年度已参保的,如不变更,无需申报,只需于扣费期限内在指定委托账户中存足扣费款项即可。 ☆迁入户籍满5年的参保身份调整:办理参保的城镇居民截止当年6月30日迁入户籍满5年的,地税部门将依据政策将其参保身份调整为户籍5年以上参保人员并进行征收,参保人员无需上门办理变更手续。 ☆居(村)委会负责审核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的资格,并通知个人。 ☆手机提醒:需要地税部门提供手机短信欠费提醒服务的,请于3月10日至5月25日到村居委会登记手机(省内移动或联通)信息。 城乡居民参保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程序 步骤 一 二 三 注意事项 主 要 程 序 首次参保的 城乡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保申请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在申请参保登记的5个工作日后,由居(村)委会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申请参保资料(资料上须注明“城乡居民医保”字样),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属的区社保中心申办社会保障卡 从申请办卡之日起3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向居(村)委领取社会保障卡 1、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本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3、已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注:社会保障卡是本人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待遇 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 农村居民报销比例 1500元以下的部分 0 0 1500元至5000元部分 30% 30%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50% 40% 10000元至封顶线(5.3万元)部分 70% 60% (二)、住院待遇 医疗费用 三级 二级 一级 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医疗费用(以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 首 次 5% 3% 1% 二次及以上 4% 2% 1%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段 报销比例 三级 二级 一级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 55% 65% 75% 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60% 70% 80% 20000元至封顶线(5.3万元)的部分 65% 75% 85% 封顶线(5.3万元)以上的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待遇 参保的城镇居民符合规定办理家庭病床的,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其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下表办法支付: 医疗费用阶 段 起付标准(自付段):以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等 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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