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以下简称“20 号公告“) 规
定,自 2019 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连
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
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满足条件能享受留抵税额退税,通常是企业处于特
定时期或特定项目,如企业对设备大量新增或大额更新改造、购建不
动产阶段或钢材设备水泥占比较高的建设项目。据了解,房产企业正
在期待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房产企业商品房交付前有大量的留抵税额,
结转收入前不会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平衡增值税入库,营改增后
房产企业增值税延用营业税政策采用预收账款预征的办法。为此, 对
于有预征增值税的房产企业,留抵税额退税处理分析如下。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条件及计算
20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
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
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二)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 级; (三) 申请退税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 情形的;四)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 自
2019 年 4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增量
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公式
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一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
二、无自持物业的房产企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处理
房产企业一般计税项目从开工到交付前,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直是
累计的,留抵税额是个非常大的金额, 通常到房子交付初期增值税进
项税额未抵扣完,所以增量留抵税额一般都会符合 20 号公告退税规
定.但这种情况如果可以退税, 违背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办法的初衷,
所以,虽然符合 20 号公告退税条件,但是考虑与预征增值税办法平
衡入库的原理相冲突,笔者认为,这类房产企业增量留抵税额不能退
税。如某房产企业 2018 年 1 月开工建设 BC 地块,BC 地块开发房产
全部可售,现尚未竣工,每月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 25 万元。A 地块
未开工,2019 年 3 月 31 日账面留抵税额 1000 万元《其中,可售房
1000 万元,自持房 0.00 万元),4 月至 9 月每月进项税额 30 万元,
2019 年 9 月底期末留抵税额 1180 万元其中,可售房 1180 万元,
自持房 0.00 万元), 与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80
万元,增量留抵税额 180 万元不能退税。
三、有自持物业的房产企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处理
如果房产企业除一般计税项目的可售房产外,还有政府规定房产
企业自持的物业, 自持物业与一般计税项目的可售房产未售完结存房
产性质完全不同。如政府规定,房产企业持有的酒店、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