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以下简称“20 号公告“) 规
定,自 2019 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连
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
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满足条件能享受留抵税额退税,通常是企业处于特
定时期或特定项目,如企业对设备大量新增或大额更新改造、购建不
动产阶段或钢材设备水泥占比较高的建设项目。据了解,房产企业正
在期待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房产企业商品房交付前有大量的留抵税额,
结转收入前不会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平衡增值税入库,营改增后
房产企业增值税延用营业税政策采用预收账款预征的办法。为此, 对
于有预征增值税的房产企业,留抵税额退税处理分析如下。
、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条件及计算
20 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
自 2019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