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指引(一)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问题
(一)关于清算单位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四川省地税局2014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执行。
(二)关于清算分类
同一清算单位包含不同房产类型的,经请示省局,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
(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确认
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房地产转让收入时,若无法获取项目同一地区、同一年度、同类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的,可以聘请评估机构或政府涉税价格认证部门出具评估价格。具体以评估价格下浮30%作为判断成交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的最低标准。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1、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价格;2、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4、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四)关于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扣除范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结合成都实际情况,具体范围是取得有审批权的政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含纳入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