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五)车库预征率为1.5%、2.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国税发[2006]187号)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