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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渊 上传于:2024-04-0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0年第3号    2010年07月27日 来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   登记编号:云府登73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0年第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地皮增值税征管劳动的知照的意见》已经2010年6月1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3次局务集会始末,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强化 地皮增值税征管劳动的知照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地皮增值税征管劳动的知照》(国税发〔2010〕53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践细则》和相关规则,连合我省现实,省局提议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范畴   在本省行政地区内全面开展房地产开拓企业地皮增值税的预征劳动。   二、预征东西   除经济实用住房外,其余房地产开拓项目,均应施行预征。   经济实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筑准绳、提供东西和出售价钱,具有保险性子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预征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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