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由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城区内主管地税机关的确定按现行征管范围划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预售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预收款)和本办法确定的预征率计算征收。预售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根据我市房地产经营状况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第七条 预缴土地增值税按月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月后7日内,如实填报《济南市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并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手续,按期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三十日内,填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携带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及房产买卖合同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多缴的税款,也可低抵顶后续转让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
第十条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