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用于自用或
出租),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房地产企业在 2008 年1月1日以前将开发的商品房改变
用途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 [2006] 31 号) 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
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
币性资产等行为, 应视同销售, 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
产,应视同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自用的,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不是按视同销
售的计税价格,而是以原始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该固
定资产应按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并允许税前扣除。 也
就是说,企业应当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否则会出现重复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的问题。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用于出租的,在转作“投资
性房地产”时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