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一)、考勤规定
1、每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以打卡的形式作为出勤依据。
2、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如有违反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于规定时间后到达工作岗位的,即为迟到。
◆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10元。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的罚款20元。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的扣一天工资。
◆对于一月内多次迟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迟到的正常罚款,第二次迟到的加倍罚款,第三次迟到的再加倍罚款,从第四次起迟到的按旷工一天处罚(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对于连续多次迟到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行政监察部提请人力资源部作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处理。
(2)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即为早退。
◆早退15分钟以内罚款10元。
◆早退超过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的罚款20元。
◆早退超过30分钟的扣一天工资。
(3)旷工:未经请假批准而未来上班的,即为旷工。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