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合同付款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控股集团《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地产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项目部,下同)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营类合同付款管理。其他类合同付款及资金支出详见控股集团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条 控股集团公司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控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为资金及预算主管部门,各级财务审批权限由集团公司董事局统一界定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授权范围、转移授权人或取消授权。杜绝越权调动资金的行为。
第二节 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实行现金预算管理,各公司现金收支须纳入预算控制范围。未经集团董事局审批不得随意修改、调整、追加预算。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公司预算实行事前控制、事中指导、事后审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由各公司具体负责,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预算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预算编制要求
5.1 各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现金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可在集团公司核定各项目总额内自行平衡月度预算,并按时上报集团计划财务部执行情况。
5.2 各公司在当年执行年度预算额度过程中,突破年度预算各项目总额的需及时申请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