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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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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事休 上传于:2024-06-15
物业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产登记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反映财产的数量、价值、品种、规格,避免由于管理失误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办公室要设置登记卡,对财产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性能、用途、存放地点、保管及使用科室和个人等加以详细记载。 (1)基建完工验收的固定资产:列入基建投资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施工单位所作的竣工决算逐项登记入账,并建立房屋档案。档案中应有结构建造图纸(含水电路图)、建造时间等。房屋档案存放档案室。 (2)购入的固定资产:凡经批准购进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管理人员验收。若属于专业性设备,应会同使用科室共同验收。验收时应认真检验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如发现残缺、损坏及数量、规格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财产登记。财产登记册一式三份,办公室、计财科和使用保管人各执一份,每年年末对账清理一次。 (3)单位自制的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完工后,应编列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和制造成本额,交由财产管理人员验收,并由办公室登记入账后交付使用。 (4)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等,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登记编号,实行专人保管。 第二条财产保管与赔偿制度。 (1)财产的使用、借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领、借用手续。凡未经领导审批保管人员私自借出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有损失由保管人员全额赔偿。 (2)大型财产在领、借用过程中,财产存放地点的变迁或保管使用人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办理借、领用手续,并报计财科调整账务,以确保账物与账卡相符,便于经常性地核对和清理。 (3)财产的有偿或无偿调拨、变价出售,应根据其账面价值合理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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