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一)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
(二)个人帐户主要用于:
1、门(急)诊医疗及购药费用;
2、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费用。
(三)门(急)诊治疗规定病种(指恶性肿瘤(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有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住院医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为70000元。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上不封顶。
2、统筹基金报支比例
费用分段
医疗机构等级
人员类别(在职)
人员类别(退休,包括退职)
一级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