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可以解除吗?
□孙 媛 莫千兴
案情简介:2004年,张某到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预算考核岗位一职,双方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至2006年9月30日终止。双方同时签订 《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约定公司在终止或解除张某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张某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张某上一年度实际税前薪酬的50%;超过30日未支付的,还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0元。
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至2008年9月30日止。2008年4月2日,公司出台规定,公司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如员工按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员工支付补偿金,月补偿标准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的50%。9月30日,张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张某等待了一段时间,迟迟不见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便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则表示已不要求张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原保密协议自然终止,公司也不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于2008年11月28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张某不必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