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融资
文/高玉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中国的中小企业在正规融资渠道融资长期受到阻碍,由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而民间存在丰富的游资又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这样的资金供求关系催生了民间借贷,并使之迅速发展。本文主要研究民间借贷客观存在的原因、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
【作者简介】高玉,北京市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量超过4200 万家。贡献了58.5%的GDP,68.3%的外贸出口额,52.2%的税收和80%的就业,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
一、民间借贷的种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只要借贷双方认可,并且相应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利率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公民与公民之间借贷。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借贷双方存在长期关系,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此种借贷一般只是口头或者写一张借条达成协议,不签订借贷合同。融资资金主要用于短期生活所需,借贷金额较小,利率较低甚至可以不计利息。
2.公民与法人之间借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此种借贷一般为信用借贷,借款人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此种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4倍以上,借贷期限多为一年以上,如到期仍然需要借款或者无法偿还本金,可以直接支付本期利息延长借贷时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借贷形式较之公民与公民之间借贷形式正规,借贷发生时会有担保人,并签订简单的借贷合同或者写借条。在法人无力偿还时,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所欠款项。
3.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此种借贷形式更加正式,借贷双方需要和中介机构签订借贷合同,借款方需要向中介机构抵押贷款。
二、民间借贷客观存在的原因
近年来,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融资异常活跃,尽管有诸如浙江吴英案、温州及鄂尔多斯部分企业家高息贷款之后外逃情况,民间借贷还是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中小企业在正规渠道融资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难融资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主要原因一是由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通过抵押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贷款风险比较大,加之近期先后出现民间企业家借贷后外逃现象,使得商业银行面对中小企业贷款要求慎之又慎;三是商业银行效益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更倾向于国家支柱行业或者垄断型热点企业,致使中小企业在正规渠道获得资金受到限制,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2.民间游资找不到投资渠道。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民间出现大量游资,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游资来自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等,这类人群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资金供给途径得不到满足。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例如民间流行的“三分”借贷月利率相比银行“六厘”的贷款利率,民间借贷的高回报、高利率吸引更多的游资投入,也使得民间借贷不断发展。
3.民间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单。相对于正规渠道融资,民间借贷的形式更加灵活。据调查,民间借贷主要往来于经常性或者亲属关系之中,以现金交易为主,不需要办理商业银行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不需要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通常写一张借条或者口头约定,一般没有抵押物。借贷更加方便,需要时间也远远少于银行贷款所需时间,所以民间借贷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及危害
正是由于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催生了民间借贷,操作的简便性使之迅速发展。但是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几方面。
1.中小企业信用低,企业负责人出逃现象频现。小企业采用高利率民间借贷融资,如出现企业经营不善或者融资资金增值有限等问题时,为缓解财务负担,常常会出现利用新的借贷款项偿还旧借贷的问题,即“新账还旧账”现象,企业债务危机加深,进入恶性循环。由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对中小企业负责人约束力小,在出现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的情况下,就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出逃现象发生,如浙江吴英案等,使得借款人权益受到损害。
2.法律法规不完善, 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尚不完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当借贷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尤其对于未签订正规借贷合同,甚至只是口头或者写一张借条达成协定的,特别容易出现追债难或者恶性追债等行为,司法部门难以用法律规范借贷双方行为。
3.民间借贷趋利性易引发经济结构性风险。民间借贷具有地下性、隐匿性的特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难以准确地掌握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同时,放贷人的趋利性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产业和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具有非理性、盲目性,极易导致热点产业和行业内部企业生产规模过剩,导致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高风险就会显现,从而会给放款人带来巨大损失,实体经济也会遭受重创。
4.对金融市场产生冲击。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以上,甚至更高。个别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会先支付利息,例如贷款10万元,贷款时间10个月,按照“三分”利息,贷款初期实际拿到的金额只有7万元,实际利率远远高于“三分”,是一种变相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