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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
渝人社发 [2012] 74 号
关于重庆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 ( 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待
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 [2012] 22 号 ) 精神,现就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
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 (以下简称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 应当按照本通知参加工
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 (含非在编人员,以下同 ) 缴纳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所
下
二、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包括国家统一规
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