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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件
渝人社发 [2012] 74 号
关于重庆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 ( 自治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待
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 [2012] 22 号 ) 精神,现就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
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 (以下简称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 应当按照本通知参加工
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 (含非在编人员,以下同 ) 缴纳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所
下
二、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包括国家统一规
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1993 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
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贴 ) 为基数缴纳工伤
保险费,缴费基数未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核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 0. 5%执行。
三、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到本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工作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负责,其人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单位编制、聘用合同或
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为准。
四、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 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 ) 为职业
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