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五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项目)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和场所。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和场所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都应纳各单位(项目)的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级安监或保卫部门为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3、掌握消防工作情况,保证资源;
4、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5、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
3、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4、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消防隐患的整改;
5、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
6、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各单位(项目)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项目)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并作好检查记录、签名存档、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按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整改。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2、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5、用火、用电;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
7、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
8、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
9、其他。
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五章 (消)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工地易燃仓库、加工房、车间、修理间配备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和防火砂、水池;作业面场所配电盘、变压器、电气设备等易燃易爆物设置灭火器;运输车辆、空压机及各种大型土方机械、设备配备专门型号的灭火器;办公区、职工生活住宅区、食堂等生活设施等须配置灭火器材;拌合楼系统、筛分系统、起重机械(门机、缆机、桥机等)电器设备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较大型的油库、炸药库、加工厂等易燃易爆重点场所,应设计供水系统和专用管道,消防栓、消防泵、消防沙、消防水池配备足够的消防带、钩、斧、桶及灭火器,并设置醒目的警示(告)牌。
第十四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等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五条 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并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禁损坏和挪作他用,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项目)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防火专项检查或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要注意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合理布局、分部位置、配置数量、方便急用、完好有效、检验标准日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