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五局工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规避和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局属各单位(项目)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监督并保证对外协(劳务)队伍必须为其全体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
第二条 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也可购买其他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从业时投保,不得拖延或漏保。
第三条 工伤(职业病)的确认及相关待遇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章 管理的程序和步骤
第四条 工伤快报:
1、快报内容包括:按照快报表所列类别认真填写“事故简要情况”,必须说清楚事故时间、地点、致害物(车辆、设备、工具等)、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造成的伤害结果(伤害部位及程度)、送到何处救治等要素。工伤快报表格式见附表1,快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书面材料(一份)时应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一份至安全监察部。
2、各二级单位上报工程局工伤快报时限(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为:轻伤10日,重伤5日,死亡2日;工程局上报地方社保部门时限(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为:轻伤15日,重伤7日,死亡3日。超过上报时限造成无法认定工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条 工伤认定申请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并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所需资料报工程局,安全监察部审查资料并完善手续后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内上报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批复,。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申请工伤性质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1)《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一式两份(局安全监察部填写);
(2)单位简要事故报告或调查报告(局安全监察部填写);
(3)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一式三份。其中“受害职工或家属意见”应签署对事实描述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填写内容是否属实,并由职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4)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书;
(5)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伤亡的申请,附交警部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书”;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7)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个人申请认定除按上述4至9项提供真实资料外,还应提供:要求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伤性质是否认定,以书面通知为准,认定为工伤(职业病)之后,方可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第六条 伤残等级鉴定
1、认定为工伤后,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各单位应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资料报局安全监察部。
2、鉴定程序
根据我局特殊的实际情况和与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协商的意见,等级鉴定工作分两部分进行:
(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九区十县(市)范围)工作或施工的工伤等级鉴定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需提供伤者本人相关资料报局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联系安排,通知伤者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
(2)在成都市以外(省内和国内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