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的划分
1.人力资源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实际需求状况,拟定需求计划并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审批发放,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报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后修订。
2.职工培训中心:依据新工人入矿情况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培训计划,培训、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供销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招标、验收、入库、保管和发放。
4.安全监察部:将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纳入到安全管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及时纠正不正确使用、佩戴的做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通风防突部: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请有资质的卫生部门对矿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鉴定。
6.综合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调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听取基层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使用过程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或反映,有效沟通基层和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渠道。协助处理劳动防护用品在质量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7.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
(1)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落实;
(2)监督本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购进劳动防护用品;
(3)监督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1-2008<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监督并指导本单位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发现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管理制度不全、购买不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或未经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等,有权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主要负责人汇报;
(6)发现本单位职工未按要求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佩带和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权当场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改正;
(7)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应经过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员证书。
二、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的拟定、审批、购买、验收和保管
为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正常发放,保持合理的库存量,人力资源部劳动防护用品审批人员依据公司人员变动情况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消耗状况,分月度、季度、年度拟定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供销部依据需求计划结合库存状况编制购买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供销部按有关程序组织招标、购买和验收入库。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发放程序
(1)各单位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到期后,由核算员或办事员(机关部室一般管理人员)到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审批后到供销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2)新入矿职工,待分配单位和工种确定后,由所在单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领用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到供销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3)供销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人力资源部审批数据为准,因应急不能及时办理正常领用手续时,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可先到供销部领取,但经办人第二天必须到人力资源部补办相应手续。否则,按新领劳动防护用品价格的二倍对经办人进行处罚,罚款以现金形式转交财务部。
2.发放时间
为便于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台帐的登记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时间定于每月的10-20日之间。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办理劳动防护用品领用业务(新入矿职工除外)。
3.使用周期的确定、顺延及变更
(1)各工种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周期按出勤月计算。
(2)职工因休事、病、工伤、产、探及年休等假或因其它原因非在岗工作时间,按其非在岗时间自然顺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周期。
(3)劳动防护用品因不可抗因素(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抢险等)造成损失的,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队长(部长)认可、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发。但因个人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丢失、损坏的,不予补发。需重新领用时,将原劳动防护用品折旧后的余值扣回(人力资源部出据手续由本人到财务部交款)后,方可领取新的劳动防护用品。非因公司原因提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人原因调离贺驼煤矿,本人需将最后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将折旧余值交财务部后方可办理离矿手续。
(4)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