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改 履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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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监督管理。
三、相关权责
1. 安全环保办: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负责参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以及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使用和发放情况。
2. 采购部: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品质部: 参与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4. 仓 库:组织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并在发放时查验发放登记表。未能出示发放登记表的部门,仓管应要求其做好登记后再行发放(初次发放除外)。
5. 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术语和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未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五、程序内容
5.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5.1.1由采购部“定点”采购。
5.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前应事先向供应商索取以下证件:生产厂家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标志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检验报告。所有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方为有效。
5.1.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前应事先向供应商索取的证件:生产厂家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产
品性能检测检验报告根据附表要求执行,所有复印件均加盖供应商公章方为有效。
5.2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由仓库、进料品管负责;特种劳动防护验收前,必须由当时组织收货的仓管提前通知安全环保办派人参与验收。在特种防护用品的验收中,安全环保办人员对货物和证照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收货。
验收内容包括:
5.2.1外观验收:看其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根据《特种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员必须事先报经安全环保办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采购)。
5.3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发放办法 5.3.1发放范围: (1) 从事高温、低温、辐射操作者。 (2) 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 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 从事腐蚀、潮湿岗位操作者。 (5) 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 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 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 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 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