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的使用,根据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管理职责
2.1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内部防护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度、编制防护用品计划和发放审批工作,并对防护用品的使用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2.2采购、保管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
3.计划审批及发放范围
3.1安全生产部依据人员变动、工种变化情况编制防护用品的年度计划;依据防护用品每月消耗情况编制月度计划。
3.2在不同部门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则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发放范围见附表)。
3.3防护用品的领用统一由安全生产部审批,包括标准外防护用品及临时性防护用品,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改变发放范围和标准。
4.防护用品的领用
4.1防护用品是生产中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所必需,其规格必须按自己的实际尺寸领取。
4.2一名员工如果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照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可以另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4.3员工变换工种,同等防护用品继续使用,如属不同防护用品,必须交清原工种防护用品,再领用新防护用品。
4.4凡借出和停薪留职及产假、病、事假员工,在期限内一律停止发放防护用品。
4.5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要领一些专用防护用品时,可向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及主管经理审批后发给部分公用防护用品备用,各部门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建帐,保持物品整洁、卫生,安全生产部给予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纳入考核。
4.6跟班生产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与员工相同的防护用品备用。
4.7新进厂员工须凭人力资源部的工种调令单、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卡,办理防护用品领用手册,领取所规定的防护用品。
4.8见习生、培训生等在未下调令前须凭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办理防护用品的借用手续。
4.9调入员工在领用防护用品时,必须凭人力资源部员工调动介绍信和三级安全教育单到安全生产部办理防护用品领用手续。
4.10调出员工,劳保用品由个人留用。并按新岗位要求对所需劳保用品进行补发。
5.防护用品的借用
5.1防护用品的借用,主要解决临时性特殊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