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XXXX]138号)、《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施办法》(黑劳发[XXXX]14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XXXX]189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制定、计划、采购和发放管理。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为使员工在劳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无特殊要求的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具有专项防护功能和作用,有特殊要求的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安检部门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与贯彻执行。
2、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和发放的审批管理。
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认定。
4、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管理情况和员工使用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供应部门
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质量标准进行采购、保管、发放。
(三)财务科部门
负责按安检部门提报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审批费用。
(四)各单位
负责按规定标准做好劳动防护用品要求的计划、请领、保管、发放、回收工作。
第五条 发放原则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预防辅助措施,应与福利待遇严格区分。
(二)工种不同,其劳动条件有差异,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相同。
(三)从事多工种作业,具有特种作业内容,应按特种作业人员的标准发放,无特种作业内容,应按本人主要作业工种标准发放。
(四)常年在现场工作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和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劳动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发给在相同作业环境与工人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在现场的公司级领导和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劳动的部室工程技术人员,可发给所需要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应比工人延长。
第六条 发放标准
安检科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XXXX]138号)、《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施办法》(黑劳发[XXXX]14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XXXX]189号),按照公司各单位职工的生产作业工种、环境、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不同,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防护服:用于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碾危险或严重摩擦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因摩擦引起静电的作业和其它被认定为对人体有伤害的作业。
(二)防寒服:用于冬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作业岗位和工种。
(三)防护鞋:用于在工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砸、防刺割、防触电、防水、防腐蚀的作业岗位和工种。
(四)毛巾:用于在工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的作业岗位和工种,以及工作中的皮肤清洁防护。
(五)防护手套:用于在工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磨手、阻燃耐高温、防腐蚀、防触电的作业岗位和工种。冬季露天作业岗位和工种可发棉手套使用。
(六)雨衣与雨鞋:用于室外露天冒雨作业或在水下、特别潮湿环境作业岗位和工种。
(七)防护面具:用于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作业岗位和工种。
(八)防毒面具:用于有吸入毒气危险作业岗位和工种。
(九)防护口罩:用于从事粉尘漆雾作业的作业岗位和工种。
(十)防护眼镜:用于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作业岗位和工种。
(十一)安全带(绳):用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岗位和工种。
(十二)护腿:用于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作业的岗位和工种。
(十三)防护帽:用于工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尘的作业岗位和工种。
(十四)防护霜:用于工作中易造成手部皲裂伤害的作业岗位和工种。
(十五)肥皂(香皂、药皂):用于工作中皮肤清洁防护及工作服清洗。
(十六)有些作业岗位和工种所需的服装、用品,如纯属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清洁卫生以及工作标志的,不属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参加劳动的各工种在册人数,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20日前、月计划于每月5日前报安检科和供应公司。
(二)安检科对各单位提报的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年度、季度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报财务科审查,经公司分管生产安全领导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各单位需对年度、季度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进行调整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安检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采购
(一)供应公司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季度、月度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组织货源,保证质量,做好供应工作。
(二)供应公司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按《物资(配件)招、议标采购管理办法》并通过招议标,到具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厂家进行采购。
(三)供应公司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进行检验和入库管理,并承担质量责任。
(四)供应公司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通知安检科进行抽样验收。
第十条 请领与发放
(一)各单位必须对劳动防护用品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或标准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请领、保管、发放、回收工作。
(二)各单位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须持领料单,经安检科审查并加盖劳动防护用品审核专用章,批准后到物资供应部领取。经安检科审核批准后的领料单不得更改。
(三)各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请领、发放登记台帐,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按照规定和标准发放、登记、以旧换新。
(四)新员工进入公司后,持三级教育卡片,由所属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个人防护用品卡片》。
(五)做临时工作需要借用劳动防护用品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到所属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