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灰灰”,疏而不漏
——我国灰色收入现象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渐渐出现了“灰色收入”。如今这一现象备受人们关注,但究竟哪些是“灰色收入”,它的界定是怎样的,又具有怎样的内涵和外延,对于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灰色收入”的界定、特点、渠道、影响等方面对“灰色收入”的现象进行分析。
关键词:灰色收入 界定 渠道 影响 政策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基尼系数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灰色收入现象也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它时时牵动着人们的神经,走在热门话题的前端,引起人们长期的关注,只是因为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乎人们的利益问题和社会公平。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收入才算“灰色收入”呢?
二、“灰色收入”的界定
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首次提及“灰色收入”一词,但其实这一词最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产生,《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灰色收入”的解释是:灰色收入是指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2)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但“灰色收入”一词仅是人们的口头用语,并非法律用语,有一部分学者甚至认为并不存在“灰色收入”这一说法,因此很难去界定其内涵。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王小鲁博士在他2007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我国的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中,将“灰色收入”界定为: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
三、“灰色收入”的现象及特点
纵观近几年社会上的一些现象,到处都透露着“灰色收入”的气息。比如,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流行的字眼:“星期日工程师”、“教师赚外快”、“导游拿回扣”、“医生有红包”等,还有各种官场官司中曝出来的关于官员利用权力赚取金钱和福利等事件。
“灰色收入”除了普遍性、多样性等一般特征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具有隐蔽性。换句话说,“灰色收入”实质上就是一种权力吸金,其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
除了具有以上三大特点,“灰色收入”还表现出“六化倾向”。(4)
(一)谋取手段“特权化”
这一部分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的“灰色收入”种类繁多,有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领取各种酬金的;有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等等,不胜枚举。对此,有人形容这些人“工资基本不用,致富基本等送”。如之前在网络热传的陕西省山阳县932个申购经适房者有917个是公职人员;江苏省亭湖区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买商品房也实行大幅度价格优惠,这些都是特权的表现。
(二)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的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比如近几年民营资本飞速膨胀,相比之下,国有资本似乎仍然原封不动,在社会总劳动量和生产资料成本同等的前提下,这其实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样,就连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账也是如此,做假账、账外账、“小金库”等都是为“灰色收入”做准备的。这也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贪污案发生,不外乎都是为了赚取“灰色收入”。
(三)谋取方式“集团化”
无论是滥发的奖金、补贴,还是多领多报的加班费或吃喝游玩费,一般都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私分国家集体利益,这叫“肉落众人口,罪过集体当”,因为“法不责众”。 而所谓人人有份只不过是在强势群体内的人人有份,而强势群体内的份与份也是有区别的,说白了这个人人有份只不过是掩人耳目而已,是私欲集团化或集体化而已。(5)
(四)谋取途径“多元化”
国家公务人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去“灰”一把,有人的“官经”就是“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专家们可以凭借权威去“灰”几回,兼职顾问淌金流银;医生可以拿红包、吃回扣、去走穴,灰色收入揣进腰包;教师收礼已成公开秘密,教室不够家教凑;导游个个蒙“灰”,“灰色收入”成了生存基础;交警可以查扣车再放车;律师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顾问费用不纳税;房屋出租成为城市最大的出租漏税族……
(五)谋取利益“期权化”
一些国家公务员有的退居二线或退休之后,利用过去在岗时的权力和公共资源,早已编好各种社会关系的“互联网”,一旦退居二线就立即启用这张网,去兼职每月领取千元以上的报酬。有的人一身兼两三个单位虚职,每月都有固定的收入。江苏某县,一个从局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领导”,把在位时的影响力和家族辐射力发挥到了极致,他一人在4个单位同时兼职,每年“灰色收入”高达十几万元,这些报酬,一般不在工资表上体现,纳税部门很难查到,成为新的逃税一族。
(六)谋取领域“垄断化”
这种垄断既有我国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影子,也带有点黑社会的沉渣,因为,一个山头一只虎,各人自有小天地。山西省近两年查处官煤勾结成果显著,共有2300多名公务人员受到查处,切断了由各种资源垄断而产生的“灰色收入”源头;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采取打、抢、讹、欺、霸等黑社会手段,垄断多个行业,从中敛聚不义之财,巨额资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成为天量“灰色收入”。
四、“灰色收入”的成因
李志宁在他的《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忧虑》一文中,根据对2002年中国城镇可支配收入与支出的计算,指出了城市人口收入与支出之间存在约1倍半的真空,也就是说有大约1·5万亿元来源不明的“灰色收入”存在。那么“灰色收入”的成因究竟是什么呢?
王小鲁认为,关于“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共资金流失,即财政资金通过部门的渠道分配到地方的部分存在管理漏洞;二是金融腐败问题,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金融腐败问题的主要形式之一;三是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如官员入股煤矿,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而这些股权都是凭借手中的权力得来的;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