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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五局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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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自醒 上传于:2024-06-12
中建五局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令2017年第25号)相关要求,加强危大工程(风险工点)管理, 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局子公司及直营公司负责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及铁路(公路)工程风险工点的管理。 1.3 术语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局、局各级被授权的单位、局二(三) 级单位、项目部等直接进行生产或经营任务的机构。 2 方案 2.1 编制 2.1.1 危大工程(风险工点)施工前至少30天,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工 程技术人员(责任工程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风 险工点)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 编制。 2.1.2 根据附件1~附件4范围,结合现场所选择的施工工艺实际情 况对危大工程(风险工点)进行识别。 2.1.3 严格按照附件5内容进行危大工程(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严禁缺项。 2.2 审核 2.2.1 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 工程(风险工点)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分包单位公章。 专项施工方案需局总工程师审核签字的,由相关二级单位总工 程师在协同平台审批流程完成后,及时联系局总工程师书面签 字。 2.2.2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 方案必须重新走第2.2.1条的审核程序。修改完善内容应采用 添加下划线方式标明。 2.3 论证 2.3.1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及高度(极高度)风险工点,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投资管理公司、中建信和地产项目负责人要参加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2.3.2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 报告修改完善后,必须重新走第2.2.1条的审核程序。修改完 善内容应采用添加下划线方式标明。 2.3.3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 方案必须重新执行审核和论证程序。 2.4 实施 2.4.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 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4.2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必须 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向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4.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擅自修改 专项施工方案。 2.4.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 3 验收 3.1 各二级(三级)单位在编制季度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单位 的危大工程(风险工点)验收计划。 3.2 危大工程(风险工点)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中相应检查评分表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验收。经过内、 外部验收合格且履行完相关签字手续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3 参加危大工程(风险工点)验收人员为: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技术部经理(主管)、安全部经理(主 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生 产经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现场工程师。 3.4 有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总工程师至少参与本单位50%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大工程(高度风险工点)验收,三级单位总工程师100%参 与本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高度风险工点)验收。其他 二级单位总工程师至少参与本单位8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高度风险工点)验收。 3.5 投资管理公司、中建信和地产项目负责人要督促有关勘察、设计 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验收。 4 资料管理 4.1 各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要以台账(具体详附件6)方式对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动态管理。 4.2 施工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风险工点)清单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 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手续;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专家论 证相关资料;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验收记录等资料纳入档 案管理。 5 处罚 5.1 违反危大工程(风险工点)管理动作的,予以书面警告,责令限 期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停工或局部停工等措施,同时对项目经理 处以2000元罚款。 5.2 同一项目再次违反危大工程(风险工点)管理动作的,对项目经 理处以5000元罚款,并由局科技质量部对项目经理及公司总工程 师实施约谈。 5.3 违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高度风险工点)管理动作的,对 项目经理处以5000元罚款,并由局科技质量部、工程管理部、基 础设施事业部(仅基础设施工程)及安全监督部对项目经理及公 司生产副职(或总工程师)实施约谈。 5.4 处罚由相关项目经理在接到罚款通知单的7个工作日内交到公司 (分公司)财务,并由公司总工程师将相关凭证报局科技质量部 备案。 6 附则 6.1 本细则与住建部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文及交通运输 部令2017年第25号文匹配执行。 6.2 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6.3 本细则由局科技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6.4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新开工的项目及已开工项 目的新增危大工程(风险工点)均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基础设施风险工点列表 4.高度(极高度)风险工点分类表 5.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6.XXX公司方案管理台账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七、地方相关规定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板厚大于等于350mm),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梁截面积大于等于0.55㎡)。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八、地方相关规定 附件3 基础设施风险工点列表 类别 较大风险工点分部分项工程 高风险工点分部分项工程 基坑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红粘土及季节性冻土等高压缩性土 软弱土质中开挖且基坑深度超过8m 滑坡处理和填、挖方路基工程 滑坡处理 中型及以上滑坡处理 边坡高度大于20m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或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边坡高度大于20m的路堤或地面斜坡坡率陡于1:2.5的路堤,且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特殊岩土地段的路堤 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m、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不良地质、特殊岩土地段的挖方边坡 土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20m 基础工程 桩基础 深度不小于15m的人工挖孔桩或开挖深度不超过15m,但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分布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挡土墙基础 平均高度不小于6m且面积不小于1200㎡的砌体挡土墙的基础 沉井等深水基础 水深不少于20m的各类深水基础 大型临时工程 围堰工程 水深不小于10m的围堰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高度不小于40m墩柱、高度不小于100m索塔的滑模、爬模、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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