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131 号) 文第九条规
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预计毛利阁,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
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阁,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
应的预计毛利产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
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
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国税函 2008 875 号一致7
二、政策分析
国税发【2009】 31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
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 看以下两个公式:
毛利额一销售收入一销售成本
所得额一利润总额一〈假设不需调整) 一销售收入一销售成本一销售税金一期
间费用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毛利额与所得额是两个不同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