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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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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了清风 上传于:2024-04-17
甘肃省职工医疗保险 甘肃省职工医疗保险 2016-08-15 浏览;分享人: 汪琼淑手机 版 2016 年 12 月 11 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 《甘肃省开 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 2016 年1月1日 起实施。《方案》明确,要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 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 2 万元。 《方案》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 全省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 人员。 《方案》明确,全省参保(合) 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 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 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 5000 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 5000 元的部分为补偿 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 0一1 万元(含 1 万元) 报销 50%; 1一2 万元(含 2 万元) 报销 55%; 2一5 万元(含 5 万 元) 报销 60%; 5 万元以上报销 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 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 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 %%和 10%的比例进行补偿。报 销额度上不封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 (2016) 187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 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 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打 2016 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 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6 部委《关于开 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 【2016) 2605 号) 和《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 【2016) 1 号) 精神,特制定本实 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 保”)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 基础上建 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 病返贫问题。 (一) 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 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 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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