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医疗保险
甘肃省职工医疗保险 2016-08-15 浏览;分享人: 汪琼淑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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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2 月 11 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 《甘肃省开
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于 2016 年1月1日
起实施。《方案》明确,要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
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 2 万元。
《方案》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 全省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 人员。
《方案》明确,全省参保(合) 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
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 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 5000
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 5000 元的部分为补偿
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 0一1 万元(含 1 万元)
报销 50%; 1一2 万元(含 2 万元) 报销 55%; 2一5 万元(含 5 万
元) 报销 60%; 5 万元以上报销 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
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
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 %%和 10%的比例进行补偿。报
销额度上不封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