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 对遭过失业风险而失
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
险制度有两大功能: 一是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 保障其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 生活保障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设立
的最初目的,反失业功能的强化则是全球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保障尽可能多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
生活,来维持社会安定、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
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失业保险政策。
从 1986 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y》,到 1993 年《国有企业职工待
业规定》,再到 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
完整体系, 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
而,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
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失业保险牙盖面较罕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
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面临失业风
险、或已成为失业者的劳动者都应该享有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这样
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均等原则.。 然而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 在城镇
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这种保
障现状,使得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名不副实,实际上成为少数人的保障。当然,失
业保险的镍盖范围大小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 在我国的
现实国情下,失业保险也不可能葛盖全部劳动年龄人口, 但失业保险的发展严重
滞后于城镇就业格局及就业方式的重大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现阶段非公有
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拒道, 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
间等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 事实壮已经成为许多劳动者的选择。如果失业保险
的覆盖范围不能跟上就业形势的新变化, 就会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福利机会的新
的不平等。
2、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按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
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
在市县两级, 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由于统筹层
次较低, 基金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 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互济。 而且,
这种在市、县两级分级统筹管理为主的方式, 造成各地在使用和统筹失业保险金
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失业保险基金过于分散上且各自为政,不利于统一调度和集
中管理、使用资金。统筹层次偏低造成的条块分割,使我国失业保险机构与职工
培训机构、职工介绍机构各自为政的状态长期存在,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就
极大限制了失业保险反失业功效的充分发挥, 使得失业职工不能按照市场需求接
受职工培训, 不能及时得到用人信息和就业指导咨询, 造成失业职工再就业率很
低。
3、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
失业保险水平的含义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即失业者
在失业期内所收到的失业保险金的多少: 二是失业保险给付期限, 即失业者最多
可享受多长时间的保险待遇。 我国在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上不合理,表现在以下
两个方面:
第一.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过低。依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
保险金的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
为各省、市最低工资的 70%-80%,大致在 150 到 450 元之间。如果将失业保险金
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做个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替代 25%左右的工
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蔡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 40&-75%。失业保险金的
标准过低,不能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不能促
进转岗就业,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反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第二.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现行制度的具体规定为: 失业人员失业
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这样的规定,与失业状况
较为严重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 我国的给付期限显得过长了。 过长的失业救
济期限可能使失业者丧失迅速就业的动机, 延长失业者的职业搜寻期限, 不利于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4、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
现行制度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芋补助金和其供养的
配偶、 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的补贴,
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以上支出的项目中可
以反映出, 现行失业保险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还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
绍的费用,但是费用的多少并不明确的,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这一“自行规定”的结果就是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提供给失
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了绝对的比重。以 2001 年为例,当年的失业保
险基金总支出为 111.8 亿元,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在内的非生活保障金
支出为 23. 5 亿元,仅占总支出的 21%。这说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过于侧重生活
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不足。
5、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审查还不够规范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 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
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但还不够具体完善,且缺少相应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