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辞退管理规定
(1)目的。
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员工的工作做出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驻外机构的正式员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可参照执行。
(3)定义。
辞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由公司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
(4)辞退员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①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④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⑤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⑥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⑦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公司内部又找不到适当工作的。
⑧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内部找不到合适工作的。
⑨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⑩经过岗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