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出勤管理规定
第1条 本公司为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公司员工除下列员工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第3条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自8时至12时整(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为7点50分);
下午:自14时至17时整。
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区特殊情形呈总经理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7小时(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一律提前10分钟)。住宿在公司的值勤员工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的员工,其上班时间另定。
第4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因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5条 上班迟到在5分钟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超过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者,视为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为旷职半天。
第6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视为第二类迟到。
第7条 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第二类迟到。
第8条 员工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有关单位主管,作为平时考核参考资料之一。
第9条 员工第二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除呈报有关单位主管外,每次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