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三、定义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责
1、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五、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工伤定点医院救治,如果员工受伤严重,情况不明的及时拨打110叫救护车送往医院;并通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接到通知后,通报中心总监和安全环保部,事故严重的还要通报总经理。
2、部门经理在事故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安全环保部。
3、安全环保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工伤事故进行复查、定性,给出处理意见,并将最后的处理意见通报给人力资源部,通报内容如下:
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受伤员工姓名和所属部门;
员工因何种操作受伤、受伤过程、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
工伤发生后立即到附近医院就医的医院名称;
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4、人力资源部在接到报告后,如果符合工伤申报范围,立即拨打电话到社保局申报工伤,并在三日内向人事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5、由于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较长时间,在员工受伤就医后需要第一时间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病情诊断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在医疗机构开据病情诊断证明尽可能详细,若出现需要二次手术的情形,请医疗机构在病情诊断证明中指出。
6、人力资源部跟进员工治疗情况,及时向财务请款垫付医疗费用。
7、员工病情严重需要人员进行护理的,由员工家属护理,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家属误工护理费,直至员工出院。
8、员工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医院开据的每一份收据及相应处方、治疗单、结论单或住院费用明细原件,在治疗过程结束后将所有票据交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后到社保部门进行工伤保险费用报销。
9、员工发生工伤就医向医院和主治医生说明情况,按工伤情况处理。
10、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六、工伤认定材料
1、基本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诊断证明1份、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1份、证人身份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