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宪,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式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矣。
(一)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锋。 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 、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风收入;
9、其他收入-
收入总锋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授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疾。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响所得,以收入全客为应纳税
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疾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略为应纳税所香客:
3、其他所得,参昭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 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