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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新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i 知》《〈财税[2009]69 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滤期优惠政各 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5一)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 了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流期的,i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 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和个 税。 (二)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 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 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 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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