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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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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苦笑 上传于:2024-08-23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规则论文摘要在法制社会中法院和仲裁庭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要准确地找到事实以揭开争议的真相在这方面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法院和仲裁程序中都十分重视证据收集这个相对复杂且又不断更新的法律领域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证据规则法院或仲裁庭在一心追查事实真相之余还需关注一些其他重要的事项这就使得收集和采信证据中的困难更加复杂这些事项中包括一些明显的因素如费用和时间的延误很显然在费用和时间延误是次要因素的情况下调查者就有更多的资源用于收集证据追查真相但是在许多案件中追查真相的同时往往还要考虑到如何经济而快速地解决争议有时这两个因素甚至与追求公正同样重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的跨国性也可能成为经济地快速地收集和处理争议所必然要考虑的证据障碍因素笔者试图从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收集采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最新发展谈谈个人的看法一文件证据documentaryevidence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一种方法是文件证据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证据规则这里所涉及的文件指的是各类书面材料无论是记录于纸张电子方式录音或录像或任何其他机械电子方式储存或记录的资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任何事实问题所能提交的最好的证据几乎总是包含在产生争议的事件当时存在的文件之中国际仲裁庭倾向于依赖证明文件的理由并不难理解因为证明文件的提交更加容易且费时更少当交叉询问不被认为是一种可靠的检验证人证据的方法时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分量明显较因对方律师缺少专家意见或仲裁庭审过程中的时间不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抗辩予以检验口头证据的分量要更具有实质性但是国际仲裁庭主要依据同期证明文件中所包含证据的这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所谓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证据的分量而非可采纳性而同期证明文件的证据总是被认为具有主要的分量当然文件的真实性应当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可以得到证明但是除非有特殊的理由要求出示原件否则通常不必出示原始文件或经证明的副本一文件的提交处理有争议的文件提交请求对于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均可能是费时又费力的事情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感到十分满意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各方都会认为还有其他的文件比如内部会议备忘录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提交的报告等等有利于自己的观点而不利于对方的观点因此仲裁庭总是希望尽可能地限制文件的提交以便将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类型集中到那些可能具有相关性和必要性的文件上并坚持认为请求应当是形象地讲从而非散弹枪射出的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可以卷册的形式提交证明文件且按时间顺序每一页如同书籍一样编上页码供庭审使用则对于仲裁庭会起到相当大的帮助当遇到文件数量特别巨大的时候应确保最重要的文件将会被纳入单独的卷册有时候称为核心文件卷之中这样就可以避免烦琐和不必要的文件复制二文件的披露这种文件的披露模式必须要有详细的限定和明确的请求IBA证据规则第3条第3款和第5款明确规定3开示要求应包括ai足够用于鉴识所要求的文件的说明或者ii对所要求文件之具体特定种类的充分详细的说明包括主题事项使人合理的相信他们的存在b关于所要求的文件与案件结果的关联性和重要程度c提出要求的一方未拥有保管或控制所要求的文件的声明并申明该方认为所要求的文件为其他当事人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原因5如果被提出开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对所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文件提出异议则应在仲裁庭命令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说明异议的理由应符合第92条的规定二证人证言witnessevidence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二种方法是证人证言如果当事人需要证人的证据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由当事人提交证人的书面陈述有时此类书面陈述以宣誓书的形式经宣誓后提交如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规定证人证言以经签字的书面陈述或宣誓书的形式提交如果证人未能出席作口头证言将影响该所涉及证人提交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该证据被拒绝采纳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关于国内和商业事项在海外获取证据的海牙公约不适用于仲裁因而没有什么方法能够强制不在仲裁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证人作证不过有些国家制定的立法使得位于其他国家的仲裁庭经仲裁庭自身提出请求或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从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证人处获取证据联合国贸法会的仲裁示范法也考虑到了这种可能性当我们在讨论证人证据提交的时候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是当事人其雇员或顾问是否可以会见并训练证人而该证人的证言是他们希望提交给仲裁庭的虽然某些国家的法院或律师协会规定禁止当事人或其顾问在亲自作证前接触证人或者认为这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证人在作口头证言之前可以得到会见并为此作好准备已经至少在两套普遍使用的规则中予以充分的确认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对此作出明确允许但是不得违反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IBA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或其官员雇员法律顾问或其他代表会见证人或潜在证人并非不适当一般认为在这一点上应有所限制例如律师如果试图说服证人提供不真实的证言并加以训练使得该证人的证言听起来尽量可信则是一种严重不当行为这也几乎总是会起到反作用然而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对辨别真相是具有灵敏的嗅觉的并且总是会将口头证言与可利用且已经证实的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据进行反复核对及比较不可否认在证人席上接受讯问对于大多数证人而言是一件不太熟悉且令人胆怯的事情当证人去争取法官或仲裁员对他的信任的时候如何去掌握一句话的轻重用词的修养准确揣测法官或仲裁员的偏向与对方大律师在反盘问中可能会提出的问题等等都是与一般人去找工作时的面试或是约见一个新客户寻找投资者对你的计划予以支持等情况大同小异证人的素质是他在讲每一句话时都要符合真实的事实因为在对方精明的大律师的盘问下只有头脑非常精密的证人可能要比对方大律师更精密才能胡混过去否则很容易给对方大律师多问几句就会矛盾百出好象父母很容易拆穿小孩子的谎言一样律师的作用应当是协助证人获得信心整理好清晰的思路这些都是证人依其自身的知识或对事实的回忆进行真实而有效的作证所必要的技巧丰富又善于操纵的交叉讯问者对于受到惊吓的证人所作的讯问笔录无法很好地实现公正和正义幸运的是经验表明资深的仲裁员往往可以不理睬严厉或威胁性的交叉讯问理由是其仅仅表明了交叉讯问者的机敏而非证人的可信性三专家证据expertevidence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第三种方法是使用专家证人因为有些事实问题的本身要在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评价之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这类问题的确定只可以由仲裁庭在专家的协助下进行除非仲裁庭自身拥有相关的专门技术比如在航运仲裁中船舶或其设备的性能可能就需要由这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后才能对事实作出适当的确认专家证人的指定有两种途径第一仲裁庭委任自己的专家第二由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专家证据首先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据是否有充分的证明力问题虽然理论上是如此现实却又是两码事笔者认为当事人的专家很可能去偏袒他的客户否则他就不会受到雇用而仲裁员也听不见他说的话了理由如下一是事实往往没有想象中的这么简单没有一个所谓单纯的答案难道世间除了好人就是坏人或是非黑即白了事实上绝大部分的人与事是处在灰色地带的所以任何意见常常可以有好几个答案这就使得双方专家都可理直气壮地互相不同意各为自己的客户而各执一词二是当事人的专家会有不自觉的偏向因为他可能会参与出事时给予意见之后又协助客户决定如何去办究竟还打不打官司等等所以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在诉讼中他要为自己以前所作出的意见进行辩护三是专家们如今也面临着激烈的生意竞争要讨好客户的商业环境所以在当事人告知案情与他的立场后不少有生意眼光的专家会在几个可能的答案中挑选一个支持他客户的意见其次仲裁员是否有同样的权力去限制专家证据或强行指定一个共同专家仍是有疑问的所有的仲裁员都被明确要求遵守自然公正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应享有充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1996年英国的仲裁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尽管有在合理的情形下运用专家证据的限制不会剥夺1996年仲裁法下当事人陈述案情的合理机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实际上无疑将会剥夺当事人陈述案情的充分机会若不批准当事人自己委托专家而是强制委任共同专家证人也可能会产生同样的后果更重要的是仲裁庭采取此种方式将会带来裁决可能被撤销或被外国法院拒绝执行的风险事实上仲裁庭只可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限制专家证据或指定共同专家证人仲裁员可以告诉当事人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经济快速地解决纠纷从而说服当事人但若碰上不合作的当事人他们会拒绝接受仲裁庭的推荐最后是专家证据的可采纳性问题如果是由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据仲裁庭通常会适用与同一仲裁中的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的规则此外仲裁庭还作出指示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知悉在庭审时将提交的专家意见的大意这样一来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会在庭审的时候感到意外了但是如果庭审时专家证人对专家意见事项进行口头作证超出了提交给仲裁庭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报告中所包含的内容则该口头证据严格上来讲应当被裁定不予采纳尽管如此在现实中仲裁庭往往还是允许提供此类补充的证据但另一方当事人应得到充分的时间来准备并提供自己进一步的证据以作回应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这类问题领域存在的原因是仲裁程序所固有的仲裁是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才能启动的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所以仲裁员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因而他们很难行使任何权力以惩罚当事方未披露相关文件或限制专家证据的行为尽管如此国际商业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基于经济灵活等优势的考虑仍会继续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