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院系名称网络学院专业通用学生姓名稻壳儿学号指导老师范文精品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年月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行为年月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集中规定了非法程序排除制度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年月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可以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制度的完善是重点之一而在证据制度的完善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重中之重第一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概念任何司法证明活动都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否则司法证明的正确就不能够被保障所谓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则证据规则根据不同分类包括很多规则而其中一项便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中的非法实际上应该是非法取得的这几个字的省略所谓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排除的最初含义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取证后所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在刑事审判中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使用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最初在美国建立这一规则的建立是基于一种抑制理论所谓抑制理论就是抑制警察的违法行为由此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和基本人权如果这一基础不存在就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余地这是我们研究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抑制理论面临的最大理论困境以卡多佐大法官提出的批评为代表因为警察犯有错误就使犯罪逍遥法外根据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说如果抑制理论比放纵犯罪会带来更多的坏处的话排除规则所带来的威慑效果就是微乎其微的在年一案中美国最高院的多数派也同样做出了有力的回击罪犯是会逍遥法外但导致他被放纵的恰恰是法律本身如果任何事情比政府不守法律更会迅速地导致政府的毁灭因此政府是一个全能的教师它以自身的作为来教育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是一个法律的破坏者那么它必然会播下轻视法律的种子它会诱使每个人变成仅仅适用自身的法律它甚至会造成无政府状态至今这被认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最有力论证第二节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主要模式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美国在基本权权利救济机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三者的关系方面秉持的法例可以概括为宪法权利法案规定了充分而周密的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但缺乏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权利救济机制均由联邦最高法院确立变更和发展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美国但其在美国的发展却始终伴随着质疑和批评这首先表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非宪法化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年明确宣布该规则是慎重的表现但并非宪法的命令一些美国学者从历史依据威慑作用的效果成本收益以及其他救济手段等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性提出强烈质疑此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也逐渐转向保守的态度首先表现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严格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形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严格限定在可以最有效实现其救济目的的那些情形其次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判例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一系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二是确立了善意例外原则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应于弹劾被告人的虚假证言四是独立来源原则最终必然发现原则以及稀释原则对毒树之果理论的限制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英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抗诉讼模式和陪审制一般而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负责法律问题而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问题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如果特定的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是必须被确定的法官为了确定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也可以单独就该事实问题做出决定这个程序就是审判中的审判审判中的审判程序是指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控辩双方对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发生争议时法庭对相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进行事先审查的专门程序在英国适用审判中的审判程序的具体情形主要有确定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确定录像带的可采性确定证人的资格确定某项证据是都加以排除英国审判中的审判程序通常包括如下程序第一一方当事人准备向法庭提出某项证据时对方当事人表示异议的第二法官应当在做出证据可采性裁决之前审查该项证据但是有非常特殊的情况除外第三在法官审查证据期间陪审团应离开法庭第四在法官审查证据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据或者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除上述审判中的审判外在英国正式的审判程序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要求控方律师证明被告人供述不属于强制排除的范围并且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由此可见尽管英国采用的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但是其在审判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却采用的是诉权启动与职权启动相结合的程序启动方式另外在对非法证据进行司法审查的适用阶段上英国普通法除了在正式的审判程序中设定了专门的审判程序中设定了专门的预先审核程序或者审判中的审判程序之外英国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还规定法官在审判前程序中有权排除非法证据根据英国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在预审程序或者审前听证程序中法官可以对非法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作出裁定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德国有学者将证据的排除分为收集证据的禁止和使用证据的禁止但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只有条第三款第二句话违反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二款例如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骗方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取得的供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得使用但法院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不能因为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产生错误就自动地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证据并不会必然地减少违法取证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在德国排除非法证据需满足四个条件违法取证行为必须损害了能从排除证据中受益的人通常是被告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该证据除了使用违法手段外不能获取证据的排除必须是为曾经被破坏的程序性规则服务的证据的排除不能与根据真实事实处理案件这一最高利益相冲突所以在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而且法庭也可以尽力纠正先前发生的程序错误从而挽回有争议的证据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由于日本刑事诉讼法在保留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益做法兼采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优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其中其起诉方式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故而其证据调查主要集中在法庭审判阶段审判前程序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同时在日本刑事诉讼中采用以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为基础的证据法理论因而旨在解决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问题的证据调查程序是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之一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原则上应当依据当事人申请才能够进行证据调查但是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简言之日本对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采用的是依申请为主依职权为辅的调查程序启动模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证据调查提出声明异议同时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应当以控方提供的证据违反法令或者不适当为理由向法院提出排除控方提供的不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的声明异议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声明异议应当在法庭调查证据时当场提出并且要求其针对每个行为处分或者裁定简洁地说明理由对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声明异议法院应当毫不迟延地当庭做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异议声明不具备法定理由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异议声明具备法定理由的应当做出命令停止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该被声明异议行为的裁定如果法院认为以已经调查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为理由而提出的异议声明有理由时应当裁定排除该证据的部分或者全部由于日本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除声明异议程序外法官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并将经查证确实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部分或者全部裁定排除第三节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早在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分别出台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与相应的刑事规则其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零星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因而实际上处于被虚置的状态然而自年以来伴随着数起刑事冤假错案的浮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司法机关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直线下降为了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起草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到了年月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这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层面上正式的确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对等非法的方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以致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刑讯逼供认识不一例如长时间的连续讯问是不是刑讯逼供剥夺被讯问者正常的休息饮食或者进行精神折磨是不是刑讯逼供这些都可能存在争议法律在排除的手段上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界定不准确实践中不好把握因为常见的刑讯逼供除了暴力殴打之外有很多的其他隐蔽的形式当前最普遍的莫过于不让睡觉实践中只要不动手打人一般是不会被认定刑讯逼供或者用强光灯照眼睛生病的不让吃药以轻判引诱重判恐吓欺骗等刑诉法应该将常规刑讯的方式规定清楚以杜绝其他的刑讯方式非法证据的排除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刑讯逼供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可能要求过高致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难以证明一些声称自己被刑讯的被告人往往只能说出自己被刑讯逼供但是对其刑讯的人是谁很多时候并不是询问干警加上个别笔录还是事后编造的笔录上记载的询问人也不一定就是当场的询问人询问时间甚至是询问地点都无法说清给法庭调查带来很多困难致使现实中存在的不少刑讯手段都无迹可寻被告人和律师无法找到线索或证据一旦没有这个初步证据经过法庭调查后仍无法把举证责任转移同时即使被告人能够提供刑讯人的姓名刑讯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法庭在调查时侦查机关往往拿出询问录像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而被告人往往会辩说录像的时候没有被刑讯刑讯的时候没有被录但这缺乏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多发生在秘密性封闭性很强的侦查程序中往往难以查实和证明所以将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责任倒置到公诉人身上但尽管如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方式上各行其是有的用侦查部门出具的一纸书面说明来否定刑讯逼供存在有的要求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到查证属实的程度有的则依职权自行开展调查最终以无法查实为由不予认定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提供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书面材料直接认定为证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有些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工作说明以证明自己的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实际上就是以公权力机关的看似很高的公信力来掩盖证据的非法性公安机关作为法定的犯罪追诉机关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有利害关系的这种工作说明其可信度可想而知显然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纳的正确的做法是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把原来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由侦查人员以证人证言的形式作出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才可以作为证据加以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司法办案人员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关的问责机制即在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由于缺乏问责机制这就使得一些办案人员存在放任心理甚至放松要求例如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如果侦查人员等不出庭需要承担什么后果并无规定在执行中法官肯定会面临被告方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质证而侦查人员不出庭的尴尬当然理论上法院可以推定公诉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而推定刑讯逼供存在但实际上几乎没有法官能做出这样的结论第四节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一理念构建法制建设应观念先行精神意识的培育应优先无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制度如何确立但其于西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理念和精神是一致的即通过排除非法取得证据的方式来惩罚警察的不当执法行为保护被告人的程序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依我国的现状必须首先转变传统的观念与树立刑事法治相关理念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要在观念上普遍接受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法治的理念破除宁枉不纵命案必破疑罪从有等办案思维从心理上要认同接受与遵守正当程序带给警方的各种束缚二是社会公众要在观念上普遍接受程序正义的理念破除杀人偿命等报复观念二制度环境构建在刑事证据规则中或许没有哪个证据规则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样对运行的制度环境有着非常苛刻的要求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实质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为了保证博弈的公正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在相应刑事诉讼制度及其他法律制度的保障与支持下方可良好运行当前需要完善的制度环境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以弥补被告人举证能力不足及增强公诉方提供证据的公信力二是完善证据展示制度可以使被告一方在庭审前充分行使启动非法证据程序的申请权三是完善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普遍保障制度可以使被告增加程序性辩护的能力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内部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由一些具体的制度共同构成的并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密切关系我国对于刑讯逼供的行为和方式缺乏具体的标准因此必须明确什么是刑讯逼供并以列举等方式明确说明刑讯逼供的具体方式程度等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独立制度当前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是在审判程序中进行的刑事案件的法官既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同时也负责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由于法官已经接触了此非法证据即使在该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被排除的情况下也难以确保法官不受该非法证据的影响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非独立性不能做到将非法证据彻底地排除因此我国有必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独立程序该程序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但不应由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主持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存在着差异而法律的不同根本上源自于国情不同特别是所处的法治进程不同依法治国是宪法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发展的必然方向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于经济现代化相比法治现代化是一个更加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样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则制度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国家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