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不断推进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逐渐确立法院对控方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加之公民法制意识逐步树立和增强警察是否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其次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警察出庭作证的异同点为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供借鉴最后设计了在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构想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建立和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培训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必要性比较构想目录一引言1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1一现状二原因分析三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4一警察出庭作证是诉讼证明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二警察出庭作证是体现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实施的需要三警察出庭是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完成证明要求的需要四警察出庭作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需要五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是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的需要四警察出庭作证国外情况之比较7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三比较分析五在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10一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二建立和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制度三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培训六结论13致谢14参考文献1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一引言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对此在国外或许根本不就是个问题在国外警察出庭作证支持公诉同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立法要求警察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国外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在我国刑事庭审中警察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更多的则是以某某刑警队或某某派出所名义出具的说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报案情况的证明即便偶尔有辩护律师坚持要求法院通知警察出庭作证法官要么以没有先例搪塞要么通知归通知警察来不来出庭就不关法院的事法院无权强制警察出庭作证龙宗智教授将我国法院无权强制警察出庭作证比喻为这是一个警察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同时将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列为中国作证制度三大怪现状黑名单之中本文拟就此作些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构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所裨益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一现状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规定看并未对我国警察应否出庭作证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对于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协助法院查清事实真相这一观点还是得到法院和检察院的认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中形王超警察出庭作证透析与前瞻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中国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但是由于诉讼制度以及诉讼观念等其它原因两院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贯彻可以这样说当前在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缺少合理的依据实践中也无从实现二原因分析从完成刑事诉讼的目标而言警察出庭协助检察官完成公诉是理所当然的事也是警察应尽的职责但是在现实情景下让警察出庭作证必将困难重重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和刑事司法环境下实行警察出庭作证难主要存在以下原因1立法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此条规定是对每个公民的证人资格的推定同时排除了某些感知记忆表述能力方面有瑕疵的人的作证资格同时第28条又明确规定曾当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适用回避实际上否定了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作为本案证人的资格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不让知道案件情况的警察出庭作证其症结在于刑事诉讼法认为证人必须事先知道案件情况凡事后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如警察不能作为证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警察出庭作证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尤其是解释第138条和规则第343条的规定是我国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最直接依据但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找到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往往只对本部门有效加之公安部门又缺乏相应的配套解释因而在实践中警察一般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即使偶有控辩双方就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产生争议公诉人被告人申请或法官通知其提供证言办案部门也往往是出具一份盖有公章而无办案人员签名的说明书来应付以回避出庭难怪有的法官无奈地说通知归通知警察来不来我们就管不着了2流水作业式的司法体制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一直坚持分工负责郝宏奎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公安学刊刘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证南方周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通过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在此种构造中刑事诉讼实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完全独立而互不隶属的诉讼阶段公检法各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责是相对独立这种流水作业式的司法体制难以树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警察既不是警察官的助手也不是法庭的仆人不可否认此种诉讼结构对于惩罚犯罪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其利也必有其弊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在三个阶段各自作战独立完成诉讼行为从而使法院难以对警检机构的追诉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起诉相互平衡而无法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中心地位从而导致警察是否出庭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另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目标的一致性以及他们之间前后递进和接力互补的关系使得检警机构的案件材料对法院的裁判结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法院的审判只不过是对侦查结论的正确认定而已造成警察的诉讼活动随着侦查终结而终结警察是否出庭作证已无关紧要因为法院在警检机构的追诉活动完成之后实际发挥着继续追诉的作用即充当第三追诉机构的角色此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已经成为控辩审三方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一大障碍3检警分离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实行检警合一检警机关尽管担负着不同的诉讼职能却有着共同的诉讼目标打击犯罪因此警察出庭协助检察官完成公诉应当是理所当然的事也是警察身为执法人员应尽的职责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监督权等权力使警察成为检察官的助手和控诉支持者因此检察官常被称为书桌官署而警察则被称为行动官署然而在我国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采取的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这导致了检警基本上出于分离状态警察不是在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展开侦查工作收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活动检察官仅仅对侦查活动有事后的监督权而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与权威指导警察的侦查行为更不用谈命令警察出庭协助支持公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在庭审当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在庭审过程中当被告人王超警察出庭作证透析与前瞻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陈一云证据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及其辩护律师称其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获得时检察机关一方面因为证据并非自己收集也不需要自己负责而漠然置之另一方面又因为自己没能查明证据系非法证据而处于被动境地当需要警察出庭对簿公堂时又感到无能为力4思想观念警察出庭作证在理论上似乎并不难阐明但实践中为何步履维艰我们认为这固然事关技术因素但思想观念的障碍有时更具隐蔽性破坏性当前警察难以出庭作证与下列思想观念有关首先是怕麻烦的思想由于我国立法对直接言词原则或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缺乏完整的规定导致卷宗书面证明材料的使用未受到应有的限制因此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认为侦查机关的案卷已经很完备了干吗要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要求证人包括警察出庭作证呢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这样当辩方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时法官和公诉人常常会以各种理由驳回其请求或者干脆直接宣读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证明材料了事其次是警察的特权观念警察承担维护社会安全与侦查犯罪的重任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他们的观念中自己从来都是讯问或询问的主角与发动者哪时成为被质问的对象加之官本位思想作怪在某些地方警察特权现象较为普遍因而某些警察具有强烈的优越感让其屈尊下驾出庭作证接受曾经被其拘留逮捕和讯问的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的质询不仅对他们来说是感情上的极大伤害而且他们往往对此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乃至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这样会有损警察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的侦查工作的开展最后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对公安机关来说警察既不是法庭的仆人也不是检察机关的助手难以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的服务观念而常常是案件一侦结只要将侦查卷宗一移交就万事大吉了在这种背景下警察对出庭通知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只能令法官无可奈何三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黄永检警关系的若干思考从非法证据的排除谈起人民检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一警察出庭作证是诉讼证明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实体性案件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前者是以刑事实体法为依据界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影响量刑的有关犯罪情节事实如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自首立功等后者则是以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为标准界定的事实如口供收集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等在这两类不同的案件事实中警察都可能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亲身感知对于警察亲身感知的事实要求其出庭作证予以说明且警察出庭作证使得法官有机会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发现书面证据之间的矛盾从而减轻法官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书面证据材料及卷宗的依赖性便于法官独立地对证据及事实进行评定以查明事实真相并作出正确裁判防止和避免以侦查为中心的局面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是支持公诉的需要同时也是满足辩方对警察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行使质证权的需要体现了证实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二警察出庭作证是体现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实施的需要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辩护与代理一章涉及到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达十条并有条文专门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在进行庭审中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是法律上的要求警察作为犯罪追诉的主要承办者也是证据收集的主要履行者在收集查勘证据的过程中也就在发现掌握犯罪事实除被害人其他当事人外在司法系统中案件侦查主办人员是最接近于了解掌握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因此辩护质证对象不能仅停留在公诉方依案卷文书所做的答复三警察出庭是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完成证明要求的需要法庭审理和辩论的过程是证据判断的后防程序也是十分重要的把关程序在质证的抗辩过程中能有效地检验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特别是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性检验最终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整个过程是对办案质量的综合检验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证据确实充分应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能形成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并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达到不容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警察出庭作证又助于法官根据实体法程序法审理案件徐公社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在质证案卷审理中建立内心确信这种出庭抗辩方式既有利于法庭审理也有利于后防程序督促侦查阶段的依法严谨履职以及证据证明质量和数量的积累达到足以证明犯罪让法官建立内心确信的目标在实施质证抗辩过程中也能够揭露犯罪支持公诉有力打击犯罪四警察出庭作证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需要公安机关是大量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案件立案侦查启动证据收集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因职能分工人员数量受限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极少对于案件的审查了解掌握主要停留在案卷的审阅查证过程对案件的事实调查缺少直观的认识因此警察出庭有利于保证当事人辩护权的履行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也更愿意选择警察作为辩护质证对象对非合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在实施质证辩护法官询问的过程中能够得以揭露媒体刊载的典型错判案件佘祥林案杜培武案主办警察均未出庭参加庭审给我们深刻的教训和启示从法理上讲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体现的是无差别对待原则警察出庭能让抗辩平等对抗的公诉运行机制有效运行也能够防止侦查阶段当事人辩护权的虚置和空转遏制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况出现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的体现中由侦查人员用事实证明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比公诉方为侦查人员的辩解更为直接有力五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是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的需要法庭抗辩式质证的过程是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检验过程也是对审判庭在质证过程中证明效力的说服过程虽然因出庭增大了公安机关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但比起警察不出庭所造成的反复调查反复开庭甚至出现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单从书面审查所造成的错判其成本是非常低的这是经济上的帐如果要算社会影响社会效益帐就更大了司法审判是捍卫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英国哲人培根作过这样的比喻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追求法治社会的司法公正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投入是完全值得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四警察出庭作证国外情况之比较尽管警察出庭作证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文化背景价值取向诉讼观念法律传统证据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对这个问题并非完全一致也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能否出庭仍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做出证明的人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可称之为证人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在赴英考察报告中指出在英国有一句著名的司法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isthepublicservantofthecourt这表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了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口头证词的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该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证如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非常普遍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必须出庭作证且要像普通证人一样宣誓然后接受辩护方的讯问和质证如果宣誓后说谎将构成伪证罪而如果置法院的通知于不顾则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罪在著名的辛普森刑事诉讼案件中辩方律师正是抓住了警察出庭作证时的漏洞才使辛普森免去了牢狱之灾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警察经常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辩方也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传唤某个警察出庭作证在英美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有以下几点内容1通常是作为检察官一方的证人接受控诉一方的传唤出庭作证辩护一方根据辩护的需要也可以自行传唤某一警察出庭作证2警察应传唤出庭作证时负有与普通证人同样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使说警察出庭作证时其身份与普通证人相同必须宣誓和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拒不出庭出庭后不宣誓作证或者作伪证要受到伪证罪或者藐视法庭罪处罚3警察出庭作证的目的主要在于了解警察实施某一侦查行为的实施情况特别是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情况如逮捕搜查扣押讯问现场勘验等使法庭明确警察对某一实物证据的保全情况4由于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实践中很少发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警察在接受传唤后拒不出庭的情况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一般认为证人是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从而把当事人犯罪被害人及鉴定人均排除在证人的范畴之外而是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以及鉴定结论从证人证言中划分出来另作三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因此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传统理论主张主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及协助其侦查犯罪的警察不得同时为证人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条就明确规定司法警官和警员不得就从证人那得知的陈述内容作证第条规定不得兼任证人的情况在同一诉讼中担任法官或公诉人职务的人以及他们的助理人员也有学者认为警察与检察官是以同一立场处理同一事物如果允许警察在法庭上作证会对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不利不过具体到不同的国家警察能否出庭作证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德国和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警察是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德国学者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一书中指出如果警察人员以证人身份被讯问时陈述其虽然无法对该案有所记忆但其所制作之所有的检举告发书状已尽力符合真实了此时依联邦最高法院之见解则审判的刑事法官得依据该书面的及该制作检举告发书状的警察所为之空白保证就被告之罪责以自由心证之方式来形成确信这段话无疑暗示警察是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在法国警察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庭上就其进行的勘验与查证作说明介绍时应当进行证人宣誓在轻罪审判程序中法官讯问被告人之后就是询问证人而询问证人通常是先询问检察官的证人警察最先专家证人最后然后询问被告人民事当事人的证人这说明法国的警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都可以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席法庭作证在前苏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如果担任侦查员或调查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人了解案件的某些极其重要的情况那么他就应当自行回避对案件的侦查因为这样的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被传唤当证人这表明承担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或调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载诉讼法论从第卷北京法律出版社法卡司东斯特法尼等著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议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查人员不能同时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但也有学者认为尽管调查人员控诉人员审判人员执行的职务同证人的义务被认为是不相容的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在必要时把上述人员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所谓必要时按照前苏联拉洪诺夫博士的说法是指侦查员进行侦查或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由所获得的犯罪材料来看侦查员需要查明进行调查的条件或法院需要查明进行侦查或调查的条件时也只有为此目的才可以把执行调查职务的人作为证人传唤到侦查员那里进行讯问或者把侦查员或执行调查职务的人作为证人传唤到法院就有关资料反应的情况看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理论上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根据在于对自白任意性进行调查出庭时是以证人身份要进行宣誓和接受质询但在审判实践中警察出庭的情况很少也很少看到有关报道三比较分析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在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上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就共同点而言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上都不排除在一定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也就是说警察具有作证的适格性警察出庭作证时其身份为普通证人承担证人作证义务如宣誓或具结保证伪证处罚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并不是常态基本原因在于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经过正式法庭审判的案件在全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都很小而且也并不是所有开庭审判的案件中都有警察出庭作证就不同点而言1其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两者对证人界定上的区别如前所述在英美法系的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词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做出证明的人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可称之为证人因此警察出庭作证是题中应有之意然而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一般认为证人是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第三人英美法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较多大陆法中警察出庭作证主要在于调查口供的任意性和目击犯罪事实等少数情况3实务中英美法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的比例远远高于大陆法国家大陆法国家鲜有资料报道警察出庭作证通过以上对国外警察出庭作证情况的分析研究可以为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供借鉴从而提出一些构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五在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一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鉴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在目前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体制未做重大变革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现行警力不足的实际状况对于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的问题在范围上要把握个度不能太宽总体上把握好两点一是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二是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即有出庭作证的价值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检察官法官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要求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提供证言1警察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比如警察在巡逻时目击犯罪发生并当场抓获嫌疑人那么在日后的审判中警察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出庭证明他所目睹的犯罪经过和抓捕经过2警察实施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时即使是当场制作的笔录这种笔录也不能对法官的审判产生完全预决的证据效力如果检察官和法官对此种证据有疑问或辩护人出于辩护的需要法官检察院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庭陈述证据获取的地点时间所处的位置和当时的状态等等3警察实施秘密侦查行为时所获得的证据由于我国并未在侦查中建立起西方那样的司法审查制度警察的多数侦查行为尤其可能侵犯公民重大权利的秘密侦查都是由其自行决定自己执行的缺乏必要的制约难免会产生偏差检察官和法官可以要求警察到庭陈述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4当证据是由警察提取保管时如果这些证据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存在变质灭失的可能或当事人对证据是否是原物存在异议法院检察院应当要求警察出庭证明整个提取或保管过程的适当性5当辩护方对证据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警察应当出庭陈述以证实没有刑讯逼供没有非法搜查等情形这实际上也是制约警察权力和保障被告人基本辩护权利的必要措施6诱惑侦查问题诱惑侦查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卧底眼线特情等为了获得对某人提取刑事诉讼的证据设下某种圈套而诱使其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其在某些无特定受害人的对偶性违法犯罪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组织犯罪和智能性犯罪案件中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些人认为它是极为有效的侦查方法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它是带有诱人犯罪的不当侦查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客观地对待诱惑侦查它好似一柄双刃剑使用不当也会伤及无辜应当从严把握这种侦查方式的使用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二建立和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完善证人出庭及拒证制裁条款警察所具有的特殊身份使之区别于普通证人但毕竟警察是以证人身份出庭出庭警察与普通证人也存在许多共同之处如如实陈述接受交叉询问拒证制裁等等由于立法对普通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拒证制裁条款的缺失给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相当的消极影响也给警察出庭带来一定的困难其次完善直接规范警察出庭制度的相关立法警察身份的特殊性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以规范其出庭行为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粗疏导致无法规范警察的出庭行为虽然规则第3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8条都要求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出庭作证但一方面两法条仅将有关笔录情况列入审查范围而绝大部分侦查行为如证据的提取保管情况诱惑侦查情况秘密侦查等情况都未列入法庭的司法审查范围另一方面检法的司法解释都只对本部门有效对警察机关可以说并无约束力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鲜见警察出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确立警察不出庭责任制若不出庭将被视为藐视法庭罪和伪证罪今后有待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再次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谓非法是指获取证据的手段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是由检警机关收集调查的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上是对检警机关的侦查行为的一种强力制约虽然我国刑诉法第43条及最高法院的解释第61条都明令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总的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相当笼统且不具操作性而要求警察出庭的首要目的就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并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不能完善这方面立法警察出庭的重要性也会大打折扣三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培训提及警察出庭作证即使是在西方国家出庭的警察也通常会有这样的共同经历一旦站在证人席上他们就会变得精神紧张头脑混乱再加上辩护律师咄咄逼人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提问更加让他们觉得自己不是在作证简直成了被告他们语无伦次的回答毫无自信的表现往往给陪审团和法官留下不良印象进而对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在我国由于警察出庭作证是大势所趋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培训也是当务之急通过培训使警察掌握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技巧所谓掌握出庭作证的技巧实际就是要求警察学会在法庭上如何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有效地拒绝对方律师诱导性的问题作为证人如实提供证言是法定义务警察证人在法庭上的发言一定要简洁明了不要长篇大论或词不达意语病百出对准备要回答的问题一定要记忆清楚抓住重点要点回答如果说错了应及时纠正但不要过多地解释解释越多麻烦越多达到会说学会拒绝加强警察出庭作证培训模拟庭审演练将是主要形式模拟庭审演练是选择一个真实的案例由真正的或模拟的法官和真正的或模拟的律师组成一个模拟的法庭让希望接受培训的警察在这个法庭上演练出庭作证的过程它通过给受训警察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庭环境让受训警察真实地感受法庭审理作证的氛围从接到法庭通知感受作为即将出庭的证人如何为出庭进行各方面的准备证词主要回答的问题甚至包括去法庭的合理路线到法庭的准确时间整洁的警服以及自信谨慎并谦恭有理的态度等从模拟法庭及证人席的布置感受作为证人在法庭中与法官公诉方辩方甚至被告人的关系从而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谦恭有理地对待各方尤其是对待辩方律师从模拟的庭审程序中体验证人陈述证词及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过程特别是习惯应付辩方律师的提问方式当然这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接受交叉询问时的技巧问题可以聘请有丰富经验的高级律师主持训练通过模拟提问集中讲解示范点评等方式使受训警察了解辩方律师在法庭上常用的计策掌握一般的应对方法如辩护律师时常问一些假设的问题或问一些现场其他人在干什么的问题目的是把证人引出专业范围警察证人应坚决拒绝回答超出专业范围或不愿且不必须回答的其他问题又如辩护律师对证人的证词表现出不相信的样子或突然无理打断证人的证词提出一些未被注意到的证据强迫证人回答或就证人证词中的一些小错误提出异议警察证人应善于应对不要被迫回答没有把握的问题面对挑衅控制住自己不要失去理智而陷入语无伦次的境地要牢记法官期待着警方人员把专业的客观的无偏见的证词陈述给法庭通过模拟庭审演练使警察在法庭上表现得自信专业镇静公正有学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六结论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可行的有价值的一件事情况且在中国面临着法制化建设的关键时刻警察的职责不仅仅是偏重于打击犯罪而且保护人权也将成为警察部门的另一个重要职责为了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公平公正进行我们要借鉴国外建立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一套实用的合乎我国国情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致谢此篇论文是在指导教师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下完成的在定稿之际我仅以文字来表达我对老师的感激之情和尊敬之意我的指导教师作为我们在义乌市公安局实习带队老师在实习时他关心同学对我们严格要求圆满地带领我们完成了实习任务在与老师相处的三个月当中我发现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是一个学识渊博平易近人为人正直和蔼可亲的人他严于律己宽厚待人在闲聊中他总是能像知心朋友一样鼓励我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他也总会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我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写作精心点拨热忱鼓励正是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在即将离开母校之际我遇到了一位非常优秀的指导老师有幸能够得到他的指点我深感荣幸我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在这次论文的准备工作中不仅改善和提高了我的知识结构而且培养了我查阅资料能力和扎实的文字功底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题目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参考文献1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J法学研究20002546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2刘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证N南方周末200021133马贵翔侦检关系的本质及其改革J人民检察200087104郝宏奎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J公安学刊2004210145王超警察出庭作证透析与前瞻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2256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911987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黄风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家勇陈辉警官出庭作证相关问题探析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陈晓辉关于刑事警察出庭作证可行性的研究辽宁警专学报程宗璋警察作证问题研究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蒋人文卢启政让警察出庭作证须从制定证据法入手检察日报栾芳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反思与重构法律适用吴节祥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若干思考杭州商学院学报杨杰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徐公社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李宝记警察出庭作证设计与论证法律前沿李群英论警察出庭作证培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法学杂志王宇试析警察出庭作证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