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办公房屋及场地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的办公房及场地,面积 平方米,用于乙方办公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三条 租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标准为: 元/年,即甲方免费出租。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乙方从事的经营范围进行监督,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经营费用,包括税费,水、电等费用。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将办公房及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企业的备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5、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