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3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钢材一批,从供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此外,为购进钢材发生运费8万元、建设基金2万元、装卸费1万元、保险费1万元。该企业将本月外购钢材的40%用于装饰办公楼。
(2)从美国进口用于生产小汽车的零部件一批,已验收入库。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20万元。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234万元,并于当日将提货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3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车提走。
(4)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一批,不含税售价300万元,另外向买方收取了
10万元的手续费。该批汽车于3月20日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3月31日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5)将自己生产的一批特制汽车无偿赠送北京奥组委,该批汽车的成本为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6)3月1日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10万元。
已知: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1) 计算该公